特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宁财(监)检〔2021〕3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办)、财政金融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财政审计局,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
为推进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深化财政事权信息公开,提升预决算及其他财政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 2021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3 号)的要求,经商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全区财政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和惠民惠农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专项检查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评价时间
2021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一)至 12 月 17 日(星期五)。根据检查评价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二、 检查评价内容
(一) 各市、县(区,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2021 年度本级政府预算和 2020 年度本级政府决算公开情况;
2.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2021 年度部门预算和2020 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3.本级预算二级预算单位 2021 年度单位预算和 2020 年度单位决算公开情况;
4.本市、县(区)2021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5.本市、县(区)2021 年度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
公开情况。
(二) 自治区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
1.本部门(单位)2021 年度部门预算和 2020 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2.本部门(单位)所属二级预算单位 2021 年度单位预算和 2020 年度单位决算公开情况。
三、 检查评价方式
送达检查(通过查阅网站公开信息和按要求提交的书面资
料进行检查评价)。根据检查评价工作需要,采用就地检查方式核查、调查有关事项。
四、 检查评价组组成
组 长:张 昶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四级调研员
(行政执法证编号 0014109175)
成 员:任建军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四级调研员(行政执法证编号 00081108866)
管会伟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一级主任科员(行政执法证编号 00140020498)
胡亚婕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号 38660034695)
五、 检查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
(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 号);
(五)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 号);
(六)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
(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八)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9 号);
(九)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54 号)。
六、 工作要求
(一) 公开检查信息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 11 月 30 日(星期二)18∶00 之前,将本通知、《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本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门户网站的,在其门户网站同时公开。
2.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在 11 月 30日(星期二)18∶00 之前,将本通知、《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没有门户网站的在本部门(单位)公示公告栏予以张贴。同时,指导本部门(单位)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将本通知、《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其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或者在其单位公示公告栏予以张贴。
(二) 填送送答回证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本市、县(区)分
管政务公开工作或者财政工作的领导同志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加盖本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后,于 12 月 1日(星期三)18∶00 之前将《送达回证》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请将扫描件〈PDF 版本〉同时发送至nxcztjdpjj@126.com 。同时,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各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作为本次检查评价的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手机号码)填入《送达回证》“备注”栏次。
邮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 416 号 1102 室邮政编码:750001
联系电话:0951-5069412,5069600。
2.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分管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同志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加盖本部门(单位)公章后,于 12 月 1 日(星期三)18∶00之前将《送达回证》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请将扫描件〈PDF 版本〉同时发送至 nxcztjdpjj@126.com)。同时,请各部门(单位)从本部门(单位)办公室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作为本次检查评价的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姓名、职务、手机号码)填入《送达回证》“备注”栏次。
(三) 报送相关工作资料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导本市、县(区)财政局于 12 月 2 日(星期四)18∶00 之前将下列资料寄(送)
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1)2020 年度、2021 年度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统计表(表格在宁夏政务公开交流群、宁夏财政监督评价交流群下载,下同);
(2)2020 年度、2021 年度本级预算二级预算单位统计表;(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 2021 年度本
级政府预算和 2020 年度本级政府决算的决议;
(4)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做好 2021 年度部门预算和 2020 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
(5)本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2021 年度开展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介绍(不超过 2000 字)。
2.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于 12 月 2日(星期四)18∶00 之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基本资料表》(表格在宁夏政务公开交流群下载)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七、 检查评价结果运用与反馈
本次检查评价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各市、县(区)财政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和惠民惠农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情况和区直各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含按自治区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管理的下属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专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并将按程序向社
会公开。除存在整改事项的市、县(区)和部门(单位)外,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单独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下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八、 其他
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自治区财政厅检查评价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以及其他廉洁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组联系人:张 昶
联系电话:0951-50269600,18895071177
检查组廉政监督电话:0951-5069411,13995107246
附件:1.送达回证
2.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3.宁夏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 1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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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宁财(监)检〔2021〕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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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构及
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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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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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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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昶(行政执法证书编号:0014101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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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婕(行政执法证书编号:3866003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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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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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地址: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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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及
收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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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 职务:手机号码: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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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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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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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
一、 不准在监督过程中发表与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 不准由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支付或者补贴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
三、 不准接受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纪念品、有价证券、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支付凭证等;
四、 不准参加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 不准利用监督职权或者工作便利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 不准向被监督人提出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 不准在非工作场合接待被监督人、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的工作人员;
八、 不准隐瞒、包庇被监督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利用监督职权刁难、打击、报复被监督人;
九、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者泄露、透
露工作信息;
十、 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
附件3
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 严禁干预被监督单位资金分配等具体业务。
二、 严禁以授课费、咨询费等方式从被监督单位获得报酬。
三、 严禁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四、 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抄送:各市、县(区)党委(党工委)办公室;预算处、国库处、
债务处、各部门预算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