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关于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要求
1、执行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执行信访案件分为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两类。
2、我院执行局设立执行信访窗口,负责执行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交办督办以及信访终结的复查、报请、决定及备案等各项工作。
3、我院执行信访窗口设在执行接待大厅,执行申诉来信邮寄地址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756300。
4、执行信访案件办理结果以书面通知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信访当事人告知。
6、对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应当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限期办理。
7、执行局设立执行信访案件台账,以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信访案件数量等作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等作为指标,定期考核通报。
二、关于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的办理
8、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指申请执行人申诉信访,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督促执行的案件。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的办理,应当遵照“执行到位、有效化解”原则。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穷尽各类执行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尽最大努力解释说明,争取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经解释说明,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
9、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化解:
(1)案件确已执行到位;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依协议实际履行;
(3)经重新核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解释说明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司法救助后,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
10、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告知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三、关于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
11、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申诉信访,反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应当遵照“诉访分离”原则。如果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审查;如果已经穷尽法律救济程序以及本意见所规定的执行监督程序,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如果属于审判程序、国家赔偿程序处理范畴,告知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
12、信访当事人向我院请求纠正执行错误,如果符合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受理条件,应当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正式立案审查。
13、信访当事人未向我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但以“申诉书”、“情况反映”等形式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参照执行异议申请予以受理。
四、关于执行信访案件的依法终结
19、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如果又以相同事由持续反复申诉、缠访闹访,我院可以逐级报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终结信访。
20、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异议程序、复议程序及执行监督程序审查,最终结论驳回其请求,如果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
21、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即使已经终结信访,我院应当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提出新的财产线索而请求恢复执行的,应当立即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