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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试行)

隆德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试行)

 

为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依法有效防范规避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下列案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 

(三)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案件。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由执行该案的法官所在合议庭受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书,并由执行局长签发,悬赏执行决定书必须送达申请执行人。不符合条件的,合议庭应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三条  悬赏执行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悬赏执行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具体请求、悬赏金标准及负担主体、领取悬赏金的条件等。

第四条  悬赏执行公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上发布。以上述形式发布的悬赏执行公告不收取公告费用。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报刊、广播电视、商业网站或户外广告平台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并自愿承担公告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有偿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或有偿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预交公告费或悬赏金,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第六条  悬赏公告费、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悬赏金金额或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在悬赏执行申请书中确定。提供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举报财产处理额的2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悬赏金应确定在500元以内。

悬赏金由专人管理。

第七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可附被执行人照片。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或应履行的行为等内容;

(三) 悬赏执行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等;

(四)悬赏金的金额或标准、领取条件和支付办法;

(五)人民法院接受举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法。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况做出决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甄别、查证,查证属实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九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或控制了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或人民法院决定的金额或标准及时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第十条  悬赏金的领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悬赏金的领取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第十一条  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举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员工,不得领取悬赏金。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对于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自2017925日起施行,实行中有何问题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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