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接访,落实司法为民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及时化解矛盾,听取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本院建立领导集中接访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委,纪检组长,庭(局)长及院、庭长指定的员额制办案法官和执行员。
第三条 集中接访实行轮流制,每周二下午定为集中接访日。接待地点在立案信访大厅。执行局每周五下午集中接访,接访地点为执行大厅。沙塘法庭安排每周五集中接访,地点在法庭诉讼服务中心。
第四条 领导接访日程由立案庭统一编制,日程安排公布后,原则上不予调整。接访人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应自行调整,并于接访前一天告知立案庭。执行局、沙塘法庭接访人员由其自行安排,并须将日程安排报立案庭备案。
第五条 接访领导应按时到岗,不得无故提前离岗。
第六条 接访范围:
(一)上级领导督办的来访件;
(二)认为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提出后未予以纠正的。
(三)反映本院干警在审理案件中有严重违反审判纪律的情况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案件的审理、执行严重超期限又没有申请延长期限的;执行案件有证据表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而长期不予执行又不说明原因。
(五)认为本院执行错误不予纠正的。
(六)有新的证据或有法律依据证明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确有错误而经申请再审未予立案复查的。向本院长期申诉而未有任何答复的。
(七)对本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及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事项。
第七条 接访工作程序:
(一)预约:
1、信访当事人在非院领导接访日来访,要求领导接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进行释明,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预约。预约申请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等形式,向本院立案庭提出。信访当事人提出接访预约申请时应提交相关信访材料,立案庭应根据信访当事人的接访预约申请及时填写《集中接访申请表》,并告知信访当事人次周星期二接访,同时登记好信访人反映的具体问题,提前报送最近一次接访的院领导或来访人要求接访的院领导,并提前一天提升接访领导准备接访。
2、来访人应凭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来访。
(二)接访
领导接访时,属于接访领导所在部门的来访件,应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不属于所在部门的来访件,可直接与相关部门沟通,并答复当事人;或告知相关部门接访。来访人所反映的信访事项,接访领导难以处理,来访人又坚持要求院领导接待的,原则上应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和承办人接待,确需院领导接待的,应及时与主管院领导联系汇报;来访人要求递交信访材料的,接访人应当予以接收,并转立案庭处理。属于依法不能解决的,讲清道理,深入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不属于本院受理解决的,明确告知来访群众,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对无理缠访闹访扰乱办公秩序的依法处理。
(三)交办
对领导接访的案件,针对来访群众反映的诉求,依案件性质由立案庭根据院领导的意见,进行逐件登记后,以交办单的形式分别交由相关庭室回复或调卷自查。并责成限期办结。
(四)督办
对院领导接访交办的来访事项,由立案庭、政工科、纪检组跟踪督办,抓好落实。
(五)反馈
对来访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来访人反馈,同时建立信访档案备查。
第八条 接访领导在接待过程中,应依法、文明、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做好来访人的说服教育、释法明理、服判息诉等工作,不得随意表态。
第九条 接访领导在接待中,应认真做好来访接待记录。
第十条 领导接访制度的履行情况由纪检组、政工科定期监督检查,如违反本规定,由院党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法警大队须专门抽调警力,维护接待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隆德县人民法院
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