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法院着装管理规定
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需要。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短袖夏服: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二)长袖夏服: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三)春秋服、冬服: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四)法袍: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三条 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二)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三)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四)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第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着审判制服:立案接待、外出办案、参加全院干警大会、视频会议。
第五条 本院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岗位,按下列情形规范着装:
(一)参加全院干警大会、视频会议时应当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系红色领带;
(二)立案接待、外出办案时应当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系蓝色领带;
(三)综合部门及其它庭室工作人员除必须着装的外,可以着便装,但不得着奇装异服;
(四)法警、聘任制法警在值班、安检、执庭时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五)人民法官依法在本院数字法庭审理案件时着法袍,书记员着审判制服,佩戴大法徽,系蓝色领带。
第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及佩戴饰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若要穿审判制服必须按要求佩戴法徽、系领带;
(二)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含聘任制人员)
(三)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蓄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含聘任制人员)
(四)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含聘任制人员)
(五)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含聘任制人员)
第七条 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公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八条 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第九条 人民法院政工科、纪检组负责管理本院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依照本院《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