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干警利用婚丧等事宜
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警廉洁执法,规范干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遏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歪风,规范干警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结合“两学一做”、“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式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宁夏纪委《关于重申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的规定》等党纪政纪条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干警及聘用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指干警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去世、升迁、调动、升学、入伍、乔迁、生日寿诞、开业庆典等为由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三条 操办婚丧等事宜的具体要求:
(一)干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干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禁止在社会上不顾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严禁动用公车办理婚丧事宜;
(三)干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邀请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师、与行使审判执行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接受其礼金、礼品。
(四)干警操办生日纪念、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入伍、老人过寿、子孙过满月等事宜,严禁邀请亲戚以外人员参加,接受其礼金、礼品。
(五)严禁干警借本人及其家属子女住院、学习培训、出国(境)、留学、探亲等事宜收送钱物。
(六)干警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散处理、异地宴请等规避处理的方式宴请。
(七)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四条干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副科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报本院纪检组备案后,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其他干警报本院纪检组,报告时间为办理事宜前10天以内。填写并提交《关于严禁干警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关于严禁干警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承诺书》(干警见附件2),报告表及承诺书存入干警个人廉政档案。办理丧事来不及报告的,可在事后7日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五条 干警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的,一律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律停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有关行政法规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规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等,按规定予以收缴。
第六条 借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以钱物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 院领导及庭室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带头移风易俗、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并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如对本部门干警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院内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纪检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隆德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附件:
关于严禁干警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职务
|
|
事由
|
|
办理时间
|
|
办理场所
|
|
宴席标准及桌数
|
|
来客范围及人数
|
亲属人数
|
非亲属人数
|
|
|
使用车辆数及来源
|
|
所在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说明: 1、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应如实填写;
2、该报告表将存于干警个人廉政档案;
关于严禁干警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承诺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 时在 操 办 仪式。我将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及隆德法院关于严禁干警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的规定,坚持从简、节约办理婚丧事宜,不利用职务及职权上的便利大操大办,不借机敛财,严格控制活动规模,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要求,自觉接受广大干部及人民群众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