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明确督查工作任务,规范督查工作流程,提高督查工作效率。真正以督查深化制度执行力,依据《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要围绕本院中心工作和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人民法院部署工作任务展开。要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依章办事,做到科学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条 本院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工科长、纪检组长担任,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日常督查工作协调、组织。
第四条 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为:
(一)负责上级人民法院督查工作规划的落实,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党组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综合分析督查工作中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预防和化解意见建议。
(三)定期汇总通报承办部门落实督查事项情况。组织对本院各部门落实督查任务情况进行评比。
第五条 确定本院办公室主任为本院督查联络员,负责具体办理督查事项的接收、转交、反馈、统计、通报等工作。
第三章 督查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督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以及文件中要求报告、贯彻事项的落实。
(二)上级人民法院及本院文件中要求报告、贯彻事项的落实。法院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及阶段性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三)党委、人大及上级人民法院领导对法院工作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人民法院及本院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六)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七条 本院政工科、纪检组、审监庭、办公室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工作督查和通报。并将督查情况反馈至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多部门联合督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督查工作协调、落实,并将督查结果向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第八条 开展督查工作一般采取发督查通知单、召开协调会、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九条 督查工作一般包括登记、拟办、交办、办理、反馈、催办、审核、报告、通报、归档等程序。
第十条 登记 对本规定第六条确定事项,由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编号、督办内容、领导批示、批示时间、交办单位、交办时间、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时限、催办记录、办理结果、反馈时间等情况。
第十一条 交办 由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督办通知单》或《交办通知单》转相关督查责任部门办理。督查责任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督办、交办材料转交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交办任务后,应按照规定期限认真及时办理。多部门承办的,牵头部门应主动与协办、会办部门联系、协调,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反馈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督察部门反馈办理结果。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及时报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催办 督办单位对限期内未能办结的事项,及时向承办部门进行催办。经督察部门催办的,承办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结果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审核 督察部门应对督办、交办事项办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承办部门重新查报。
第十六条 汇总报告 督察部门应及时将督查工作办理情况向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就督查工作向领导小组作出汇报。
第十七条 通报 督察部门应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未按时限完成,甚至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归档 督查任务完成后,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结项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