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诉讼档案管理,发挥电子诉讼档案高效、便捷的优势,便利群众查询借阅,提升档案资源有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卷宗,是指本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应归档保存的电子诉讼文件,以及案卷归档后经过数字化处理产生的纸质卷宗的电子版本。
第三条 本院优先提供电子卷宗借阅、查询。电子卷宗能够满足工作需要时,一般不再提供纸质原件。
第四条 本院在指定位置配置专用电脑、打印机等相关电子设备,供律师、当事人及有关机关查询、借阅电子卷宗。
第五条 本院指定专人负责指导查询、借阅电子卷宗。
第六条 外单位查阅、打印电子卷宗,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案件律师查阅诉讼档案应出示律师证、介绍信和所要查阅案件的案件号;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不含律师)查阅诉讼档案应出示身份证和借(阅)申请书。由档案管理员审查并留存备查。
第七条 借阅人需在指定电脑通过电子卷宗借阅系统提交申请,由有关领导在系统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
第八条 电子档案借阅审批权限为:外单位工作人员、律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申请借阅,需院长审批同意。本院干警申请借阅,由主管院长审批同意。
第九条 外单位工作人员、律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阅电子卷宗范围仅限案卷的正卷。
第十条 卷宗借阅人需打印、拷贝卷宗有关内容的,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可以打印、拷贝。
第十一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借阅诉讼档案时,可阅览法院卷的正、副卷以及刑事案件的公安卷、检察卷。如有需要,可打印其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对打印的电子档案材料,档案员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盖章确认后的打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借阅电子卷宗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必须归还。继续借阅的,需在到期7日前办理续借手续。档案管理员应及时催还档案。
第十四条 借阅单位及借阅人员对所借阅的档案应负安全、保密责任。不得给无关人员阅览。借阅人不得更改电子卷宗格式、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毁损电子卷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