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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交纳范围及标准

诉讼费交纳范围及标准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交纳范围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

案件受理费包括: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6、申请破产。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国家规定标准代办收取。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应按实际成本交纳工本费。

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根据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诉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商标、海事、专利案件每件100元。其它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

()申请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中请保全措施的,按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中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5000元。

()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十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十二)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五)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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