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案件立案时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
一、离婚:身份证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子女户口证明;家庭主要财产以及债权债务清单;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必要证据;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第二次以上诉讼离婚的,应提供原审的法律文书;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二、抚养、扶养、赡养、收养: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关系证明书;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变更收养关系的应提供收养关系的证明(户籍、法律文书)。
三、解除非法同居:身份证复印件;同居的时间;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清单;子女户籍证明。
四、房产所有权:身份证复印件;有关产权证据(房契、土地所有权证、新建房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建房协议、建房发票。
五、房屋析产: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家庭关系证明书;析产协议书;其他有关房屋析产的证据。
六、房屋产权: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四至;房产变迁时的有关记载。
七、共同财产分割:身份证复印件;共同共有财产证明或发票;分割协议;其他有关证据。
八、财物纠纷:身份证复印件;财物清单;财物往来的证据及证人证言。
九、相邻用水、排水: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书或使用房屋土地的有关证明;房屋、土地平面示意图;排水、用水线路图。
十、相邻用地、通风、采光:身份证复印件;房产、土地证;房屋、土地平面示意图;用地、通风、采光示意图。
十一、相邻通行: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书或使用房屋的有关证明;通道示意图。
十二、相邻房屋滴水: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书或使用房屋的有关证明;相邻屋檐滴水示意图。
十三、相邻防险防害:身份证复印件;相邻的证据;其他证据。
十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继承、收益权: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所有权证明、转让、出让、抵押协议;家庭关系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十五、水利使用、收益权:身份证复印件;水利所有或能证明其对该水利享有使用、收益的证据。
十六、山林使用权、收益权: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能证明其对该山林享有使用、收益权的证据。
十七、借贷:身份证复印件;借据;有抵押物的提供抵押物的证据;无借据的应提供无利害关系的知情人证词;债务人承认借贷关系的证据。
十八、房屋买卖: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的证据;房产过户手续的有关书证;买卖协议;收、付的收据。
十九、房屋租赁: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付清单。
二十、房屋典当: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书;典当契约或协议。
二十一、房屋代管、借用: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明书;代管、借用契约或有关证据。
二十二、赠与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赠与协议;能证明赠与人已履行或未履行赠与行为的证据。
二十三、担保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协议;能证明担保人已履行或未履行担保行为的证据。
二十四、抵押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抵押协议;抵押物所有权证。
二十五、劳动报酬:身份证复印件;劳务合同,劳动仲裁书;证明劳务关系成立的有关证据。
二十六、合伙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合伙协议或能证明其合伙行为的证据;往来帐务凭证。
二十七、人身损害赔偿类:身份证复印件;法医鉴定结论;医药费发票;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转院证明;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护理费开支的有关证据;有关误工证据;交通费凭证;证明该事实是侵权行为人所为的证据。
二十八、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身份证复印件;动物损害、伤害状况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及证明;动物属饲养人所有或属某人管理的有关证据;医药费发票。
二十九、侵犯公民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身份证复印件;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如报纸等。
三十、财产损害赔偿:身份证复印件;受损的现场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鉴定及证明;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数额计算依据。
三十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事故鉴定小组的责任事故或技术事故鉴定结论;要求赔偿的有证据。
三十二、产品质量损害:身份证复印件;购买产品的有关证据及发票;该产品是某一个制造商或销售商所制造或销售的证据;造成损害的现场照片及有关证据。
三十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身份证复印件;交警的事故调解终结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伤残的要提供伤残评定书;医疗费发票;护理、误工、交通等有关发票证据。
三十四、特别程序类:身份证复印件;被宣告人身份证及失踪、死亡证据;其他有关证据。
三十五、继承类:身份证复印件;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和死亡时间证明;被继承的财产属被继承人所有的有关证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有关遗嘱的书面证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证据;遗赠抚养协议。
三十六、其他未尽的案件,应提供的证据,根据审判实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