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法院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化运行,增强审判执行工作透明度,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以公信树权威”目标,并通过公开形成倒逼机制,有效提升整体司法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公开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自治区高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相关信息进行技术处理。
(二)及时高效原则。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要求,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办结技术处理、审定、上网公布等工作。相关责任人之间应加强沟通联系,确保工作按时高效完成。
(三)客观真实原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进行技术处理的意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裁判文书一致。案件承办人依法对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四)严格责任原则。裁判文书制作人、技术处理人、审定人、公布人要明确各自职责。对因裁判文书质量较差、为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上网文书与送达当事人裁判文书不一致、裁判文书上网延迟而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二、裁判文书公开范围
2014年1月1日后我院办理各类诉讼案件所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和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外。
三、裁判文书上网发布时限、审核程序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时限为生效后七日内。
对依法应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实效后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审核表》,层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核后,报审管办对裁判文书技术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后,由审管办负责上网公布。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不得修改或撤回。确应法定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由审管办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按规定办理。承办人或合议庭认为生效裁判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宜上网公开的,应提交书面理由,经庭长、审管办和主管院长审定同意后,可不上网公布。
四、领导机构及部门分工
(一)领导机构。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张尚祎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统一负责制定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督促、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