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法警大队负责全院的安全警卫、安全检查、警械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审判和办公秩序维护、安保业务指导以及其他属于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条 本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对本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置或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 值班管理
第三条 法院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机关正常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均由法警和其他年轻干警轮流,院领导轮流带班,适时抽查,法警大队负责排班、通知和考勤。
第四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值班岗位,保证通信畅通。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事先向法警大队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五条 值班期间必须定期巡逻,发现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置及时报告,值班人员未尽值班责任的,视情节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登记记录,并做好值班的交接工作。
第七条 机关大门进出设置门卫,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晚间门卫值班由值班人员负责。
第三章 门卫管理
第八条 本院门卫负责来院人员的询问、答复、引导、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以及突发应急事件的信息报告等职责。
第九条 对来我院开庭、递交诉状、参加案件审理的旁听人员,值班法警必须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对其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并询问清楚其所到庭室及所办事项。值班法警对进入本院的非本院工作人员,须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进行安检,并核查身份证明,禁止身份不明和不宜进入人员进入,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条 对于不清楚到访庭室及到访原因的当事人,值班法警应当协助当事人与有关庭室及人员取得联系,并由对口庭室派人接洽。
第四章 日常安全保卫管理
第十一条 审判执行人员应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将自己或同事的家庭住址等私人信息泄露给案件当事人;自觉在规定场所接待来访当事人,接待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法警大队。
第十二条 法警大队在确保完成刑事审判工作的押解、值庭工作外,应根据其他部门需要,做好民商事、行政等庭审的安全保卫工作,民商事、行政等案件庭审中需派警值庭的,应当提前与法警大队联系。
第十三条 法院机关建立法警巡逻制度,在审判区、办公区、立案大庭由法警进行不定时巡逻,巡逻法警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法警大队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 各业务庭、人民法庭在庭审中发现有妨害诉讼活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与法警大队联系,共同采取措施。
第五章 法庭安全保卫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庭应当依照上级法院对法庭安保工作的相关要求,并按照法庭自身条件和工作实际做好法庭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人民法庭庭长是法庭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保制度措施的安排部署、人员落实和突发应急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法庭安保设施纳入本院安保工作计划,逐步更新和完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保卫工作报告制度,各部门对出现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向本院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情况,妥善进行处理,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安全保卫管理规定或者怠于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造成事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