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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法院办案责任倒查办法

隆德县人民法院办案责任倒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审判纪律,提高审判质量,强化法官办案工作责任心,防止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审判和执行案件中,故意或过失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不论何时发现案件质量问题,均依次追究承办人、合议庭其他成员、庭长及主管院长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   适用责任倒查的范围:

1、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

2、再审改判的案件;

3、被党委、人大、政协监督并提出纠正意见的案件;

4、被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5、群众举报有问题的案件;

6、造成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案件;

7、当事人上访缠诉的案件。

第四条   上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办案责任:

1、刑事案件:

1)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2)构成犯罪而未认定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未追究的;

3)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4)量刑畸轻、畸重,适用缓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或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而未认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2、民事、行政案件:

1)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的;

2)依法应适用的强制措施而不适用或滥用强制措施的;

3)应适用而不适用或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

4)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而不移送,违法管辖的;

5)案件主要事实不清;

6)混淆是非责任;

7)适用法律错误;

8)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强迫当事人接受显失公正的调解协议的;

9)制作、校对、送达法律文书出现重大错误的;

10)案件超审限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1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严格实行合议或未经合议庭评议而做出裁判的;

12)对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13)不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

3、执行案件:

1)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扩大或缩小执行财产范围,或滥用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或以各种借口拒绝执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2)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以及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对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的财产,不按规定进行分配的;

4)依法应当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而没有变更或追加的,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缺乏依据的;

5)无正当理由未将执行款物及时交付申请人的;

6)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处理执行款物,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效果的;

7)由于执行人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故意造成错案论处:

1、在审判过程中,明知必须自行回避而不回避的,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回避请求权,发生错案的;

2、直接或间接收受当事人或者近亲属、辩护人、代理人的请吃、送礼,或者参加由上列人员支付费用进行高消费娱乐、度假、旅游等活动,错判结果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

3、与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错判结果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

4、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向当事人或近亲属、辩护人、代理人借钱、借物,错案的结果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

5、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找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友谋取私利,错判的结果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

6、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找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索贿、谋取私利没有达到目的,错案的结果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

第六条   下列情形纠正的案件,不追究办案人的责任:

1、因情势变迁,或因政策、法律不明确,或政策、法律发生变化,而改判或重新作出裁判的。

2、一审时当事人不举证、二审或再审时出现了新的证据而改变一审或原审判、裁定的。

3、由于对法律的理解,证据的认识,案情的判断不一致,而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4、案件事实、证据未发生变化,量刑在幅度以内,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追偿、赔偿的数额有所改变的。

5、裁判、裁定、调解协议或在诉讼环节上虽有错误,但不影响实体正确处理的。

第二章   责任的划分

第七条   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该审判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   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人没有如实报告案件事实和证据,由主审人承担责任;主审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汇报清楚的,经过评议的,由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

第九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如实报告了案情的,由主张错误意见的委员承担责任;合议庭未如实报告案情及合议庭意见或少数成员意见的,造成审委会的决定错误,由合议庭或案件主审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造成错案的,由主审人、审判长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违反法律规定,强令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接受其意见的,由该领导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根据错案的原因、性质、后果、责任大小及责任人态度等,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因徇情枉法造成错案的,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2、因业务水平低而办错案的,视其后果,扣发责任人1个月至12个月的干警津贴,取消当年选先资格,不准晋升法官职级,限期提高业务水平。如限期不能提高或有抵触情绪的,不能评为合格公务员,并降职使用。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办错案的,视其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全院干警大会作出检查,扣发半年到一年的干警津贴,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不准晋升职务。

4、一年内两次办错案的,要停职检查,并扣发全年干警津贴,评为不合格公务员,两年内不准晋级提升。

5、一年内连续三次办错案的,停职、停薪,限期调离法院。

6、审判庭领导、主管院长因把关不严出现错案的,扣发半年干警津贴;本庭和所主管的庭连续出现错案的,要向全院干警大会作出检查,并扣发一年干警津贴。

第四章   责任倒查程序

第十三条    建立错案报告制度,各庭室每个干警如发现错案线索,应及时报告院纪检组,纪检组核准线索后,应及时向主管院长、院长报告。

第十四条   错案的确定和定性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定为错案的,由院长批交院纪检组或监察室调查、核实,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确定为错案的先由承办人在五日内写出自查报告的,查找原因后,上报院纪检组,提请院长批准后对案件由纪检组实行责任倒查,同时立案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审查,确定是否再审。

第十六条    院纪检组处理违法案件,依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院纪检组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罚人,受处罚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纪检组申请复议,纪检组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请复议人。

第十八条    复议期满后,纪检组应将处理决定移送本院政工科、办公室落实有关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前造成错案的,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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