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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实施办法》

隆德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使联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联络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政工科及各部门负责人是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的联系人。

第三条   成立联络协调领导小组,分管联络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联络工作,协调联络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协调工作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代表、委员联络的日常工作,统一管理联络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每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产生后,负责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料库,提出联络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与人大、政协有关机构的工作联系;

(三)负责将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告知结对联系的代表、委员,便于联络,并根据联系人和代表、委员的变化情况提出调整方案;

(四)检查、督促联系人的联络情况,协调解决联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检查、督促每季度开展一次。

(五)受理并汇总我院各联系人送交的《隆德县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情况登记表》,转办、督办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议案、提案的意见、建议及有关事项,并在办理结束后会同联系人向代表、委员反馈办理结果;负责向代表、委员寄送法院工作相关资料;

(六)负责代表、委员的视察、座谈、约见及案件的旁听安排;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联络工作。

第五条  联系人与代表、委员包干结对联络的方式是由院领导及中层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固定联系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与代表、委员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实现联络工作全覆盖、常态化。

第六条  联系人以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主动与结对代表、委员保持经常性联系。联系人每季度至少与结对代表、委员电话联系交流一次,每年至少要与结对代表、委员当面交流两次。

第七条  联系人的主要职责:

(一)征求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二)受理代表、委员转交的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材料和代表、委员关注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负责填写《联络情况登记表》,对联系中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等进行整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交联络协调办公室进行办理。

(四)及时向所联系的代表、委员反馈相关问题的处理结果。

(五)对代表、委员提出约见院领导或旁听案件庭审、听证的,及时会同联络协调办公室进行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三月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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