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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工作制度

隆德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巡回审判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有效利用各种调解力量化解社会矛盾和各类民事纠纷,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回审判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落实司法为民、转变司法作风的一项重要举措,只要通过巡回审判,才能更好地发挥依靠群众、方便群众的审判优势,达到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人民法庭及承办民事案件的审判庭应在各自辖区每个村委会、居委会设立巡回审判点,也可以在其辖区的派出所、交警队、妇联、工会等单位设立巡回审判点,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对双方当事人居住在同一区域内的民事纠纷及刑事自诉案件,必须到巡回点开庭审理。对原、被告居住在不同辖区的案件,经原、被告申请或同意后,也可以选择当事人所在的一个巡回点开庭审理。对巡回审理的案件要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第四条 对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及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巡回点进行巡回审理。对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应在当地进行巡回审理,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第五条 开展巡回审判,庭前必须在当地张贴开庭公告,邀请当地村组、社区干部及本院聘请的司法调解联络员进行配合,组织村民乡亲近邻旁听案件审理。在审理时,按照要求设置简易的法庭,并摆放称谓牌。法官应当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判,用通俗的语言以案讲法,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服服贴贴,旁听群众听得明明白白。

    第六条法官在巡回审理案件时,要做好法律解答咨询等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并负责指导所在村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培训人民调解员,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七条 凡在巡回审判点审理的案件,一般应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第八条 对巡回审理的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将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选方式和基本工作方法。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第九条 在巡回审理中要注重“三个结合”,力促矛盾纠纷化解。一是要将巡回审判与群众参与相结合。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做好调解工作。二是要将巡回审判与基层民调组织相结合。利用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比较了解的优势,共同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三是要将巡回审判与法制宣传相结合。针对部分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不打官司打信访的状况,通过巡回审理,应注重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从而敦促案件当事人主动自愿接受调解、履行义务,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第十条 加强与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联系,及时排查掌握矛盾纠纷线索,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他们完善工作程序,规范调解行为。采取“以案代训”“观摩调解”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调解衔接机制。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要确认效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确认。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

第十三条 在巡回审理时要积极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参加庭审,主动接受他们的监督。应邀请人民陪审员、村组、社区人民调解员以及本院聘请的司法调解联络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借力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审理案件的法官、书记员,在巡回中要注重着装仪表,约束举止言行,保持客观公正,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于2013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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