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科学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杜绝干警八小时外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规范干警行为,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结合我院实际,对全院干警在八小时工作以外活动作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全院干警要自觉增强八小时以外活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队伍不出问题。
第二条 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旨在防止和纠正干警在业余时间进行影响公正司法、有损法官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不干涉干警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提倡和鼓励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第三条 在八小时工作以外的各种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做到拒腐蚀,保廉洁,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四条 干警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铭记法院干警身份,注意法官形象。言行举止要谦虚谨慎、文明得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自警、自律、自省、自尊、自重,慎独、慎行、慎交友。
2、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文明社区创建活动,遵守社区管理规定,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互帮互谅,争创“文明家庭”、争做“文明市民”。
3、群众遇有险情和困难,要见义勇为和热情相助,积极为民排忧解难。
4、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
5、加强业余科学文化学习,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庸俗低级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五条 干警在八小时以外应当禁止的行为规范
1、禁止违反政治纪律、听信、传播、制造谣言和小道消息;禁止散布影响团结和法院形象的言论;禁止参加非法组织活动、封建迷信活动及赌博活动等;禁止违背社会公德和有损于社会风气的活动;
2、禁止利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禁止利用公款公车安排私人旅游、休闲、度假;禁止接受案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的宴请、馈赠、贿赂;
3、禁止借用和占用当事人的车辆、通讯工具或利用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的便利条件谋取私利;
4、禁止利用身份之便为家属、子女、亲友谋私利或提供条件及充当保护伞;禁止在非公务活动中着制服、戴胸徽及携带械具;禁止着制服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及在公共场所饮酒;
5、禁止私下约见或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禁止向家属、子女、亲朋好友泄露案情或者为家属、子女为案件说情;以及家属、子女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吃请及送礼;
6、禁止在任何场所逞威风、蛮横无礼和酗酒闹事或酒后驾车;
7、禁止携带枪支、警械、机密文件和案件卷宗在公共场所游玩或饮酒;
8、禁止业余时间、八小时以外使用公车,严格按本院车辆管理规定执行,各部门车辆一律停放在院内;
9、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谈论法院办理的各种案件及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决议不一致的言论;
10、禁止其它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六条 八小时工作以外要正确处理好家庭、邻里和居住区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关系,做到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第七条 走访干警家属,召开干警家属座谈会,了解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或通报,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第八条 院党支部、政工科等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体育、文艺、读书等活动,丰富八小时之外的文化生活,把八小时以外的娱乐活动引导到学知识、学业务的轨道上来,形成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氛围,促进干警自身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政工科采取不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让社会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违反纪律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够不上纪律处分但影响恶劣的,分别采取组织谈话、通报批评、诫勉等措施。
第十一条 把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实行“一岗双责”,违反八小时以外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节追究相关领导的失教、失察、失管、失督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隆德县人民法院纪检组、政工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