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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隆德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科学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杜绝干警八小时外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规范干警行为,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结合我院实际,对全院干警在八小时工作以外活动作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全院干警要自觉增强八小时以外活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队伍不出问题。

第二条  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旨在防止和纠正干警在业余时间进行影响公正司法、有损法官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不干涉干警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提倡和鼓励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第三条   在八小时工作以外的各种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做到拒腐蚀,保廉洁,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四条   干警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铭记法院干警身份,注意法官形象。言行举止要谦虚谨慎、文明得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自警、自律、自省、自尊、自重,慎独、慎行、慎交友。

2、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文明社区创建活动,遵守社区管理规定,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互帮互谅,争创“文明家庭”、争做“文明市民”。

3、群众遇有险情和困难,要见义勇为和热情相助,积极为民排忧解难。

  4、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

5、加强业余科学文化学习,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庸俗低级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五条  干警在八小时以外应当禁止的行为规范

      1、禁止违反政治纪律、听信、传播、制造谣言和小道消息;禁止散布影响团结和法院形象的言论;禁止参加非法组织活动、封建迷信活动及赌博活动等;禁止违背社会公德和有损于社会风气的活动;

      2、禁止利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禁止利用公款公车安排私人旅游、休闲、度假;禁止接受案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的宴请、馈赠、贿赂

       3、禁止借用和占用当事人的车辆、通讯工具或利用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的便利条件谋取私利;

4、禁止利用身份之便为家属、子女、亲友谋私利或提供条件及充当保护伞;禁止在非公务活动中着制服、戴胸徽及携带械具;禁止着制服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及在公共场所饮酒;

      5、禁止私下约见或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禁止向家属、子女、亲朋好友泄露案情或者为家属、子女为案件说情;以及家属、子女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吃请及送礼;

      6禁止在任何场所逞威风、蛮横无礼和酗酒闹事或酒后驾车;

      7、禁止携带枪支、警械、机密文件和案件卷宗在公共场所游玩或饮酒;

8、禁止业余时间、八小时以外使用公车,严格按本院车辆管理规定执行,各部门车辆一律停放在院内;

9、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谈论法院办理的各种案件及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决议不一致的言论;

10、禁止其它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六条   八小时工作以外要正确处理好家庭、邻里和居住区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关系,做到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第七条  走访干警家属,召开干警家属座谈会,了解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或通报,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第八条  院党支部、政工科等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体育、文艺、读书等活动,丰富八小时之外的文化生活,把八小时以外的娱乐活动引导到学知识、学业务的轨道上来,形成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氛围,促进干警自身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政工科采取不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让社会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违反纪律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够不上纪律处分但影响恶劣的,分别采取组织谈话、通报批评、诫勉等措施。

第十一条   把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实行“一岗双责”,违反八小时以外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节追究相关领导的失教、失察、失管、失督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隆德县人民法院纪检组、政工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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