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法院诉讼案件办案规程
为进一步深化审务管理,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程。
一、立案规程
1、依法应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及申请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行政诉讼和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后由立案庭立案,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后由立案庭立案。
2、沙塘人民法庭对本辖区的诉讼案件,应自己审查后由庭长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及时与院立案庭联系索取案号,并将案卷材料转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立案信息。
3、下列案件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立案:
(1)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2)申请再审案件和决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3)刑事自诉案;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立案庭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1)审查起诉状、申请书、核实起诉的必要证据,并复印核对身份证,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及时立案,并分庭登记,统一编号。对不予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2)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庭长或院长批准立案;
(3)按照规定统一收取案件受理费;
(4)负责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出具收据;
(5)移送案件时,随案移送立案受理通知书,立案审批表,案件受理费票据,诉状正副本,证据收据及证据;
(6)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后裁定不予受理;
5、立案庭分配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刑事案件移送刑庭;
(2)行政诉讼案件移送行政庭;
(3)民事纠纷案件按照各庭管辖的区域移送相关审判庭;
(4)商事纠纷案件,移送民二庭;
(5)人民法庭管辖的案件移送人民法庭;
(6)申请执行案移送执行局;
(7)经分管院长批准,案件分配可以适当调整。
二、审判规则
1、各业务庭接到移送的案件后,由庭长确定审理案件的适用程序及主审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下列事项:
(1)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告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2)被告提交答辩状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3)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一般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在答辩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确因案件复杂需充分准备的,则应当在答辩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召开庭前准备会,视准备情况决定开庭日期;
(5)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将开庭时间、地点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排期,在公告栏公告开庭时间、地点及案由;
(6)所有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如需延长审理期限,刑事案件应报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其它各类案件应报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并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7)对证据、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诉讼材料及信息,必须按照形成或发生时间同步录入到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8)案件审结后,应将结案信息及时录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2、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使用规则
(1)一般不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强制措施,如确有必要进行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应由当事人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财产担保后,方可采取;
(2)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财物;
(3)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原则不能查封、扣押;
(4)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必须填报审批表,由分管院长批准并依法裁定后方可采取,采取划拨,扣押或先予执行强制措施,经院长批准并依法裁定后方可采取。
(5)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最迟不超过五日。
3、开庭审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1)复杂疑难案件应当开预备庭交换证据,一般案件须直接到位开庭;
(2)所有案件必须在审判法庭开庭,不准在办公室开庭;
(3)开庭时必须拟定庭审提纲或阅卷笔录,提出双方争执焦点,安排好审理重点和次序,法庭调解应当遵守自愿、合法的原则;
(4)庭审程序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刑事、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
(5)开庭时合议庭成员不得中途退庭,审判人员必须关掉手机,不准抽烟,不准随意走动;
(6)当庭宣判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7)判决离婚的案件,在宣判时必须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一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生效证明书;
4、案件评议规则
(1)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负责制,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全面负责;
(2)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3)合议庭评议案件记录必须真实,应有每个成员的具体意见和亲笔签名,不得代签姓名;
(4)按照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属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报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5、裁判文书签发规则
(1)调解书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由审判长核稿后庭长签发,独任审理的,由独任审判员核稿后庭长签发;庭长作为主审人审理的案件,由分管院长签发;
(2)判决书经庭长核稿后,由分管院长审核签发;
(3)驳回起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先予执行、不准撤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止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等裁定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由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一律不准使用填充式文书;
(4)搜查证、取保侯审决定书等填充式法律文书,由庭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
(5)法律文书从拟稿到核稿、审稿签发、打印校对,要层层把关,不准出现错别字。
三、诉讼费用结算规则
1、立案庭严格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院财务统一收取,立案庭要建立诉讼费台账。
2、在结案时要对诉讼费的负担作出结论,由被告,第三人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文书中明确。
3、执行庭在执行时,应当将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一并执行,退还给原告。
4、院财务收取诉讼费后按规定全部上交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