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德县法院受理一起因住房空置拒交物业费而引发诉讼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通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与引导析理,业主一次性缴清拖欠的物业费,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业主和物业的和谐。
吴某系县城某小区住户,自2013年房屋交付后因外出务工原因并未在家,于2023年回家正式入住。期间承包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多次联系吴某催要物业费用,吴某均以自己未实际入住,房屋闲置自己并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相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际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前往案涉小区实地了解情况,经查看小区设施设备、安保、绿化及案涉楼栋保洁等情况,并询问小区其他业主相关问题,该物业公司确实按物业服务合同向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与吴某取得联系,吴某反复表示:“我并未入住,也未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理由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是公共性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维护的是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你虽然没有入住,但物业并未因你住房闲置的原因而停止打扫你所在楼层的卫生和相关设施维护修理等,这不是免除你缴费义务的理由。”承办法官耐心向吴某释法析理,向其出示了同小区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结的判例,对其强调物业服务的公共性和整体性,并安抚其被催要物业费用的烦躁情绪。
同时,承办法官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交流,向其说明临近春节,吴某经济状况不佳一次性缴纳全额物业费用较为困难,考虑到吴某并未居住的实际情况,能否给予吴某优惠减少部分物业费用。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经过多次线上调解,物业公司同意对吴某所欠物业费用给予部分优惠,吴某也同意当庭一次性给付,至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这起临近春节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众所周知,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建筑物维护保养,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安保、绿化养护等多项服务,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并非针对个别业主进行。案涉房屋虽然暂时处于空置状态,但其客观上仍然享受了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保养、卫生保洁、安保巡查等物业服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