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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严重妨碍审判活动 隆德法院依法对一名诉讼参与人采取“拘留+罚款”的司法惩戒措施

     6月26日,隆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审判活动、侮辱谩骂审判人员的一名诉讼参与人采取“拘留+罚款”的司法惩戒措施。 
 隆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原告与某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争议较大。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与被告在举证过程中发生争吵,导致庭审活动无法进行。审判人员对其二人进行了劝阻和教育,某原告不仅不听劝告,反而越闹越凶,冲击法庭,对审判人员侮辱谩骂,恶意发泄情绪,致使庭审活动多次中断。庭审后,某原告非但未反省,还多次到法庭、以及通过电话侮辱、谩骂、威胁审判人员,并扬言法官如不按照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就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无限制骚扰。2024年6月26日上午,某原告再次到法庭进行哄闹,并且对法庭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法庭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未果后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并通知该院司法警察大队,法警到场后对某原告进行了控制,并对其哄闹法庭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和制止,但某原告依旧情绪激动,继续哄闹法庭。
 鉴于某原告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威胁审判人员人身安全。为维护法庭秩序,捍卫司法权威和保障人民法庭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隆德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某原告采取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庭是神圣、肃穆、庄严的审判场所,一切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切记“扰乱法庭秩序不可取,莫把法律当儿戏”,要筑牢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矛盾、维护权益,做学法用法遵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第五条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请院长决定采取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一)在人民法庭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人员的:(二)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三)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法律文书、查封标志、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五)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六)拒不服从司法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七)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当事人和律师等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八)其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来源: 责任编辑:张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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