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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工程】抚养变更起纠纷,暖心护航祝成长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23年初协议离婚,并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10岁的长女由被告抚养,4岁的次女由原告抚养。双方离婚不足一年,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认为确定抚养权后长女大多数时间实际是原告母亲照顾,偶尔让被告父亲带回家中照顾也未能给长女提供卫生、舒适的成长环境和及时的教育指引,加之女儿即将进入青春期,由自己抚养孩子更为适宜。
被告则认为,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原、被告双方不得已外出务工,都没办法时刻陪伴在孩子身边,只能将孩子托付给自己的父母照顾,自己也会努力让孩子过上更好的生活,一定不会委屈孩子,所以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调解
年满8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更是与其权益密切相关,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
因孩子已满8周岁,法官在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司法活动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孩子意见进行了询问,孩子明确表示想要和妈妈、妹妹共同生活。被告听完法官转述后,已是眼含泪水,再次与女儿开通视频,询问了孩子的意见,确认女儿想要和母亲一起生活。在调整好情绪后,被告表示,尊重孩子的意愿,希望原告能够照顾好两个女儿,自己也会时常探望,即使抚养权变更也会尽到父亲义务。至此,原本剑拔弩张的抚养权之争在融融舐犊情深中调解结案。
法官解读
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三、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因此,考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要比较其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及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 责任编辑:张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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