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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共同饮酒需理性,聚会喝酒要谨慎”

【以案释法】“共同饮酒需理性,聚会喝酒要谨慎”

    近年来,因为饮酒产生人身损害后果,权利人起诉共同饮酒者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隆德县人民法院沙塘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在2019年118日,原告张某甲丈夫金某参加了周某甲的嫁女宴,随着客人的持续离席,金某又到邻桌与张某乙等六人猜拳饮酒、相互对饮,其余人陆续离开后周某发现金某不胜酒力独自醉倒在酒店。1月19日早上6点左右,金某某仍然酒醉昏迷,金某某家人便联系到是村主任的被告张某乙,将金某送医院急救科,被确认为酒精中毒,造成身体各项功能严重衰竭,主要是肝功能衰竭、肾衰竭、呼吸道糜烂,生命仅剩最后几小时,医生几次下达病危通知书。金某家人无奈,便准备将金某拉回家,在回家过程中,金某丧失生命体征。

    近日金某妻子张某甲将金某同桌饮酒的其余六人共同诉上了法庭,认为六被告的过错行为和金某的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六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其内涵也包含了文明饮酒。文明饮酒不单赋予共饮者不劝对方喝酒的义务,同时也赋予共饮者防止他人醉酒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张某乙等五人分别与金某喝酒,导致金某醉酒,在金某醉酒后相继离去,未加以照料,其五人的行为与金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周某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应当保障宾客的生命安全,而其提供过量的酒,造成金某过度醉酒进而引发酒精中毒、肺炎,最终导致金某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金某作为成年人,理应明白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损害,而依然过量饮酒导致自己醉酒,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减轻六被告的责任。本院根据金某与六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六被告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六被告之间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所以平均承担责任。六被告每人赔偿原告11420.8元。

法官提醒: 

    本案判决结果反映对社会交往中的共饮行为进行了规范与调整,对不顾自身健康状况、不理性喝酒的饮酒者最终造成的悲痛事件予以警示,此时共同饮酒又没有尽到一定的安全义务,共同饮酒者将负有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共同饮酒者应按照责任的大小赔偿受害者家属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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