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首例医保诈骗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10月26日,隆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隆德县首例医保基金诈骗案,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骗取的医保基金106791.32元被依法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某日,被告人马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和密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甲先后在隆德县人民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治疗费用由密某某支付。后因马某甲病情须转院治疗加之密某某无力再支付治疗费用,三人在转院的途中,被告人马某甲之子马某乙便和其堂哥马某丙商议转院后使用马某丙的身份信息及医保卡给马某甲办理入院治疗手续,以套取马某丙的医疗保险,该想法得到马某甲的同意。后马某甲使用马某丙的身份信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西夏分院办理了入院手续,共住院治疗34天,共花费119626.89元,其中套取医保统筹支付资金106791.3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在明知马某甲伤情系交通事故所致,所花医疗费无法用医保基金报销,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保基金106791.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法院遂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警示:医疗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城乡医疗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所筹集的专项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和“救命钱”,只能用于参保者个人使用,医保领域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本案警醒广大参保人员应珍惜自己的医保信用,不得随意出借、转让、允许或勾结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医保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更勿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医保卡当成牟利工具。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