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隆德县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法院资讯
【公告】隆德县关于“e租宝”案件集资参与人员信息核实登记通告

【公告】隆德县关于“e租宝”案件集资参与人员信息核实登记通告

    2019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将于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对“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集资的全国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 

根据公告为维护我县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e租宝风险处置专责小组总体部署,我县将依法开展“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现将信息核实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实登记时间  

  核实登记工作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全区各市、县(区)同步启动、开展现场核实登记工作。  

  二、核实登记对象  

  信息核实登记对象为具有宁夏隆德县户籍的“e租宝”案受损集资参与人,以及能够证明在宁夏隆德县长期工作生活的外省(区、市)受损集资参与人。 

  三、核实登记地点  

  我县登记核实地点为隆德县城关镇派出所(隆德县解放街)一楼104号房间。 

  四、核实登记内容  

  信息核实工作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核实、采集、登记: 

  (一)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二)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三)集资信息:充值金额、提现金额; 

  (四)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及开户网点名称。 

  五、核实登记手续  

  参加核实登记的集资参与人应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人名下用于收款的银行卡到相应的核实登记地点办理核实登记手续。 

  集资参与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核实登记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到其经常居住地核实登记的,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本人社保卡或近半年纳税证明等能够证明在我县经常居住的材料原件。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的,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除提供上述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等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所提供的材料除前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具有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原件。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权利继承人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到相应的现场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核实点工作人员以权利继承人身份证号码为依据开立电子账户,案款返还至该电子账户内。集资参与人有多名权利继承人的,登记第一个到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的继承权利人的身份证号码,各权利继承人之间对返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各权利继承人自行解决。 

  集资参与人对充值金额、提现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核实登记时提供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证明集资情况的证据材料。集资参与人应听从核实点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按照流程参与核实登记。 

  六、法律风险提示  

  集资参与人应按照全国公告和本通告要求参加核实登记,未进行核实登记的,将以司法审计结果确定受损金额,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相关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七、注意事项  

  (一)不具有宁夏隆德县户籍且无法提供经常在宁夏隆德县居住证明材料的集资参与人,请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 

  (二)集资参与人应按照属地现场核实点统一安排的时间参与登记。没有设核实点的县区,可预约地级市核实点核实登记时间,核实点将优先为当日预约的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 

  (三)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核实登记机构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四)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 17395440772   

           13629546555 


 

                                                                           宁夏隆德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来源: 责任编辑:
☆ 隆德县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隆德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隆德县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隆德县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隆德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隆德县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