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隆德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高某、白某某运输毒品一案,这是该院审理的隆德县第一起涉毒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白某某从银川市来到隆德县,被告人李某某与之商定购买毒品事宜。次日,李某某借钱筹资,与白某某前往银川市,经白某某居间介绍,由被告人高某为李某某代购甲基苯丙胺(冰毒)10.08克。李某某于4月29日携所购甲基苯丙胺返回隆德县,尚未出售牟利即被公安机关抓获,高某、白某某随后被抓捕归案。经查,被告人白某某是甘肃兰州市人,高某是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只有被告人李某某是隆德县人,现定居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高某均是九零后,初中文化,李某某曾因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案唯一女性高某沾染吸毒恶习,曾于2011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人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而本案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七零后白某某,此前则从未有过犯罪记录。
隆德法院刑事审判庭杨庭长介绍,隆德县民风淳朴,是自治区第一个无毒县,此前从无涉毒案件诉至法院。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人口增加,在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原本安定和谐的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隐患,交友不慎导致的犯罪年轻化问题初现,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由外传内型涉毒案件,发人警醒。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