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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浅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从自己的办案经历谈感受

 

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内心期待和现实需求。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对基层法院的要求是“一审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对照上述要求,一审案件的起点应是查明事实,落脚点应为化解纠纷。2023版《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遵循司法规律,设置28项指标对案件进行全方位评价,对基层法院来说,查明案件事实、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指向也非常明确,这是推动审判管理现代化由“愿景图”变为“施工图”的重大命题,必然为全体审判人员及所有司法辅助人员带来全新的挑战。通过分析研读新的案件质量指标体系,就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而言,必须尽快转变思路,因势利导、应势而为,主动融入新的案件质量指标体系,紧盯一审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服判息诉率、平均结案用时这几项核心指标,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

一、做足做实庭前准备工作

司法权是“判断权”,判断的基础是确信,确信的前提是司法活动的亲历性。通过大量扎实而有效的庭前准备工作,可以对即将处理的案件有一个总体性,轮廓性的认识。因此庭前工作的扎实与否对案件的处理有打基础固根本的保障性作用,决定着法官司法判断的准确性,是案件由表及里,透过现象分析本质,查明案件实事的关键环和核心环,也是法官成长的必修课。

法官接手案件后,首先要做的就送达工作,在信息技术的加持下,无论距离远近,只要当事人能够接收电子信息,大多数法官都会选择当事人能够快速知悉的方式方法开展送达活动,这样做的好处是省时省力,司法效率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同时弊端也显而易见,那就是法官对当事人的详细情况和矛盾纠纷背后的原因缺乏面对面的了解,从而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掌握不够全面,进而影响案件处理效果。事实上,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性工作和群众性工作,深入而广泛的接触当事人,探寻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理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基础性的工作,但现行的司法人员招录培养体制导致存在一定数量的三门法官(家门、校门、院门),社会经历较少,正所谓“法律规定信手拈来,事实真相扑朔迷离”。因此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根据案件类型及当事人具体情况灵活掌握送达方式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于距离较近的当事人,选择电话通知其到法院接收或上门送达诉讼材料的方式,通过与当事人面对面直接的沟通交流,能够在庭前充分了解和掌握当事人之间纠纷形成的背景、原因及案件的争议焦点、诉讼目的和诉讼动机,进而增强对调解和庭审的把控度,确保案件处理达到理想的效果。例如在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过程中,面对近40万元的诉讼标的额,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而被告咸某某仍无法联系、需要缺席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考虑到婚约财产关系中高额彩礼的社会敏感性,以及缺席审理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问题,我和同事不放弃最后一线希望,驱车前往杨河乡玉萍村查找被告咸某某的下落,希望说服咸某某父亲联系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以维护和主张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深入而坦诚的交流沟通,最终说服咸某某的父亲答应联系女儿到庭参加诉讼。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沟通,在加深理解的同时,也让本人对全案实事有了进一步了解,并为该案的顺利处理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类型化案件外力介入效果好

隆德县人口基数小,熟人社会特征较为明显,而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40%以上涉及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劳务和侵权等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对于此类案件,在法院主导的同时,应充分发挥村“两委”、乡贤、长者在矛盾化解过程中特殊的重要作用。这些人在基层威信高,对矛盾纠纷的起因和原委了解透彻,能够结合社情民意以双方都能听得懂,能理解的方式协助法院开展解纷促和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带案下乡,深入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同时邀请村“两委”班子成员、在当地有威望的人协助法院开展释法析理工作,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这是新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承和发展,也是司法工作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在我院处理的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中,既是邻居、又有亲戚关系的两家因相邻通行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后动手打架,造成身体伤害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详细了解,双方打架的后果并不严重,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在相邻通行问题上矛盾较深,如果不能妥善解决,矛盾隐患将长期存在。加之双方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发生了打架行为,在医院治疗时又花费较多,出院后都想讨个说法。如果就案办案,坐堂问案,单就身体权纠纷开庭审案,就无法真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两家可能还会发生纠纷。本着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原则,承办法官决定到案发地邀请当地村委会、村调解组织及派出所民警一起参与调解。起初调解时,双方互不想让、相互仇视,后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疏导、劝解,双方情绪逐渐稳定。同时,村委会对双方通行问题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双方均愿意接受,随着通行问题的解决,赔偿的问题也迎刃而解,最终案件得以圆满解决,邻里关系也得以修复。

三、抓好判后答疑践行人民立场

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逻辑性,裁判文书是大小前提相统一得出的实体或程序上的结果,普通老百姓理解较为困难。所以裁判结果出炉后,法官不要嫌麻烦、怕见当事人,反而要借助宣判的机会,把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的实事、采信的证据、所适用的法律和裁判的依据等要素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实打实的向其讲清楚、说明白。对于可能发生的当事人缠诉闹访,应该正确理解,我们的职责就是化解矛盾纠纷,本身就处在矛盾纠纷的漩涡当中,与其半遮半掩不如直面矛盾,告诉当事人我们为何要这样判决,让当事人知道自己输在什么地方,赢在何处,并将上诉费时费力、上下折腾的弊端给当事人释明清楚,作为一个理性的自然人,大多数当事人还是会权衡利弊,服从一审裁判结果的。我院审理的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被告人态度恶劣,难以沟通,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此案在重审判决做出后,合议庭成员在为马某某办理变更强制措施过程中,坦诚的向被告人妻子、岳父从诉讼成本、法律适用、裁判依据等方面做了长时间的思想教育和服判息诉工作,最终被告人及其家人表示非常理解,并放弃了上诉,使本案得以圆满处理。

四、沟通求教是破解难题的密钥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法治素养越来越高,案件处理稍有偏差便会引起不满,而法官作为社会中的人,难免在某一个领域存在短板和弱项,面对实务中遇到“疑难杂症”,在查阅书籍资料“靠自己”的同时,还可以充分调动身边的资源“靠大家”。同事可以提出不同的思路,领导可以提供工作经验,上级法官可以给出专业的意见建议,兄弟法院可以介绍不同做法,这是我们最庞大、最宝贵也是最方便的“数据库”。作为基层司法工作者,案件处理的局限性决定了我们要抛开情面、放下顾虑、放低身段,多问怎么办,多说为什么,不断吸收好的经验做法,纳百家之长以厚己。同时作为审判人员,在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及纪律的情况下,要善于和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和交流,耐心倾听他们的一些观点,减少审判工作的对抗性,在法律人这个共同群体中进行思想和观点的碰撞,兼听则明,进一步明确案件处理的思路和方法,在诉讼代理人的配合和支持下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矛盾纠纷的一次性化解,进而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日常的工作中,沟通就是最主要的合作方式,我们也需要通过不断的沟通取长补短,获得新知识和新技能,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路上少走弯路。

    总之,法律是社会科学,不是自然科学。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寻求矛盾化解的“更优解”“最优解”,提高查明事实的本领,本着化解纠纷的目标,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力求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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