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
内容提要
2005年10月8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化、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农村产生了一系列民事纠纷,甚至犯罪行为的法律问题,由于这些法律问题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影响了人民的生活状态,阻止了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的解决机制,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民事纠纷 犯罪 调解机制
一、新农村建设中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主要分为两大内容:一种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种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农村是最原始的、人们从事劳动生产的居住场所,其主要一个特点就是稳定性,一个家庭在一个宅基地上居住一般都是长期稳定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事实性,以前农村宅基地是人们为了生活随便建造的,并没有确定的方位和面积等,后来就一直居住下来,形成了事实上的宅基地。随着社会的发展,2005年10月8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化、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一些传统的旧农村进行改造和重建,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然而,在新农村建设的推进的同时产生了一系列民事纠纷,这些民事纠纷主要是相邻权纠纷以及因为相邻权产生的身体权纠纷。
(二)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查、审判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般发生的都是民事纠纷,但是也会出现民转刑的情况,其主要是生活矛盾型引发的民转刑刑事案件,邻里之间因为宅基地问题发生矛盾,不知道互谅互让,区区小事竟拳脚相加,进而演变为故意伤害或纵火案件等等。当然还有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村干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在行使一定职权的时候,就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尤其表现为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救灾抢险、扶贫救济财物、新农村建设等管理工作。近年来,发生在村基层的渎职案件不断上升,主要是贪污案件和挪用公款案件。
二、新农村建设中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的成因
(一)民事纠纷产生的成因。
1、宅基地四至的不确定性是导致出现相邻权纠纷的主要原因。
“四至”,是指地籍上每宗地四邻的名称。顾名思义宅基地四至就是宅基地四邻的名称。宅基地的四至确定之后,就是将整个宅基地的形状、大小、方位基本就确定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的房屋基本都有了四至图,但是以前由于各种原因,旧农村宅基地都没有四至图。2005年10月8日,国家为了改善村容村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化、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新农村建设正式拉开了序幕,但是在这过程中,由于宅基地的四至不确定,导致出现了很多民事纠纷。我院近年来审理了多起在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关于宅基地合基墙的民事纠纷。尤其典型的是今年审理的(2017)宁0423民初305号马某甲与马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2、“新仇旧恨”也是激化相邻权纠纷案件出现的原因。
在古代就有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的矛盾纠纷,当时张英家人因为院墙与邻居吴氏发生争执,所以写信给当时在京做官的张英,要求他让当地官府帮其家人撑腰。张英收到信之后,随机回诗一首:“千里求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张英家人收到信之后当即决定把院墙向后退出三尺,其邻居家知道也向后退了三尺,六尺巷因而得名,这是古代一个很典型的因宅基地问题产生的民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六尺巷”的案件数不胜数,大多数的邻居还是能忍让,事情就和平处理了。可是有一些邻居就不是这样,从近年来遇到的相邻权纠纷案件来看,遇到这种“六尺巷”的案件处理不了就是因为邻居双方存在新仇旧恨,随着近年来的新农村建设的大面积开展,这种案件越来越多。同样今年我们审理了一起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法院走访调查发现原被告之间早因为修房问题发生矛盾,这次因为宅基地排水问题再次发生矛盾,最后双方大打出手,致原告受伤。身体权纠纷案件和排水纠纷案件都是是在新农村建设中经常出现的法律关系,所以笔者认为,遇到这种问题尽量要克制自己的情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要因为有新仇旧恨,再加剧双方的矛盾,等双方矛盾再次激化时,小则出现身体权纠纷的民事案件,重则会上升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放火等刑事案件,如果到那时,想到的也许只要“让他三尺又何妨”。
3、缺乏出现矛盾纠纷时及时有效的化解机制。
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矛盾纠纷时,应该及时有效的予以化解,最好将矛盾化解在诉前,这样有利于避免当事人矛盾的进一步加剧,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但是在农村就缺少这样及时有效的化解机制。在农村,最及时有效的化解机制应该是村委会,村委会是我国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所以村委会承担着调解纠纷的责任,可是根据现实情况,很多纠纷并未化解在诉前,这与村委会机构不健全等因素有关,当然有些问题是需要法院裁判的。因此在农村建立健全的调解纠纷的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刑事案件产生的成因。
1、领导干部缺乏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导致农村职务犯罪出现的主要原因。各行政村村干部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平时又缺乏教育培训,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有些行为触犯了法律,更没有廉洁自律的习惯,从而导致在诱惑面前迷失了方向。
2、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分权机制。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及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村集体经济壮大和村财政来源拓宽,集体积累有一这增加,相应地“村官”的权力也越来越大,支配村级财物的随意性也越来越大。部分“村官”在任职期间由于权力集中,形成“我说了算”的特权思想,随意支出村级资金、或借、或挪或挥霍、或拿公家钱做人情。
3、缺乏法律意识、遇事不冷静是导致伤害案件出现的原因,在农村,农民十分看重田边地角、宅基地界限、房屋排水等问题,邻里之间往往会因为这些问题发生矛盾纠纷,由于当事人不能互谅互让、协商处理,进而由普通民间纠纷演变为打架斗殴,暴力伤害他人。
三、新农村建设中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的对策
1、对有争议的宅基地在实施新农村建设前进行重新确权。
随着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农村各项基础建设步伐加快,由此产生了不少的土地权属争议,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的权属争议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把握好正确的处理方法。首先要找准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联系乡镇机关和村委会,通过现场观察、走访,真正了解矛盾问题的根源所在。农村宅基地纠纷,除了个别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宅基地四至不确定,宅基地的权属也不明确。所以首先应该由国土部门联合乡镇部门及村委会在某个新农村建设前夕对该新农村有争议或者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宅基地进行重新确权,当旧农村宅基地的权属问题真正确定之后,在新农村建设中将大大减少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的民事纠纷已经民转刑的刑事案件。
2、建立和完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三调联动”机制就是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长效机制。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新农村建设中大量社会矛盾凸显出来。如果不及时化解,就有可能导致民转刑案件和上访案件。关于完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首先要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建立健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把预防、化解新农村建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作为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更要严格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的履行率;然后就是切实强化行政调解工作,政府要明确行政调解的主管机关,加强对行政调解的指导,更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完善和规范调解制度,广泛运用调解的方法化解行政纠纷;最后就是深入推进司法调解,建立完整的调解机制,实现探索实现劝导调解制度、委托人民调解制度等多项调解制度相结合的模式,人民法院也将法庭开进农村,各方不断增强调解意识,把调解贯穿整个诉讼活动,争取把矛盾纠纷化解到诉前,这样有利于防止各方当事人的矛盾在诉中、诉后进一步加剧,有利于防止民转刑和上访案件的发生。
3、加大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脱贫攻坚是我国当前农村发展的基本思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脱贫致富需要好的发展环境,更需要廉洁的村务管理环境。因此,在坚持依法打击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同时,要主动做好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要重视农村干部的普法教育,采取剖析典型案例和现身说法等方式,以案说法,或者采取其他多种宣传形式送法进村,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其知法、守法意识。2017年上半年,我院对审理的3件8人的挪用公款罪案件集中宣判,并组织全县各个行政村的支书、主任进行旁听,宣判后又进行了以案说法,并在隆德县电视台播放,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和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涉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欠缺是一主要原因。鉴于此,有必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针对涉案人员的特点,加强对农民和无业人员法律宣传教育。同时,内容上注重对刑事法律的宣传,发挥刑事法律的警示作用。要正确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发挥执法单位的职能作用,震慑犯罪,教育人民,又要对一些邻里纠纷等轻微刑事案件从轻处理。对社会影响不大,没有民愤和民愤较小的案件,可以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发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农促工、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我们必须完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样我们才能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强国的总体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李佐军:《中国新农村建设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版。
2、瞿振元、李小云、王秀清:《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版
3、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