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统计工作的一点思考
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对在一定时期内受、结案及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审判活动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数据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数量方面,进行记录、搜集、整理且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和在内部保存等活动过程的总称,它以司法统计报表为表现形式,通过统计报表数据客观、真实的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综合情况。作者作为一名司法统计员,深刻认识到,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法院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数据,只有做到见微知著,从海量的数据中提取出有价值的信息,让“死”数字“活”起来,司法统计工作才能更好发挥保障审判、服务大局、推动工作的作用。
一、司法统计的通常做法
以隆德法院为例,每月16日由各庭室生成庭室单月基础表,后由设在审监庭的司法统计员逐一核对后生成全院单月基础表,与全区法院数据中提取的数据一一对应无误后生成期间统计表和单月级别表。填写单月案件统计表、期间案件统计表、上诉案件情况表等,撰写统计资料分析和审判态势分析,上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每月向党组成员及各庭室报送司法统计分析资料,以便院领导能够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安排工作。
目前,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司法统计各项制度的完善,司法统计已基本实现由手工输入统计向数字自动生成、数据自动组合的信息化统计的转变,司法统计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也在不断提高。
二、司法统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统计范围有限。现有司法统计报表里仅包含各类案件的受理、结案情况以及人民陪审员陪审情况、诉讼费减免缓情况等。范围仅限于与案件有关数据的统计和有限的数据分析。而要达到最高院提出让司法统计工作成为人民法院的信息咨询中心、决策辅助中心、管理服务中心和信息资源集散中心的目标,现有的统计项目还显得很不全面。
二是信息化程度仍然不高。虽然现有的司法统计系统几经改良,能够实现基础数据的自动提取。但统计时仍不能达到所有的数据都能从系统中提取出来、需要什么数据就能找到对应统计项目。有部分统计项目仍然需要人工填写和统计,信息化程序仍需进一步提高。如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表、执行案件情况表部分项目需要手工填写;减、免、缓诉讼费情况时有不能自动提取的情况等。
三是统计成果运用不够。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信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司法统计数据作为对司法案件信息的记录,其背后潜藏着大量反映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法规实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的信息,是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理论研究、服务大局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利于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当前司法统计数据仅对法院内部开放,审判态势分析也仅服务于法院系统内部。使用范围狭窄、使用效率不高,导致司法统计分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发挥的不够。
四是数据保密与公开存在难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法发〔2013〕4号)未将除有关死刑外的统计数据列入保密范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将司法统计资料列为审判秘密,但对密级、何时解密等均未有明确规定。如黑龙江省嘉荫县法院出台的《嘉荫县人民法院保密规定》明确,对各类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保密的要求,不得随意泄露。又如我区法院明确规定统计资料不得利用网络甚至办公内网传递,似乎也应该认定司法统计数据为审判秘密或至少为敏感信息。有些法院则不将统计资料纳入审判秘密范围进行保密。保密规定的不完善和各地做法的不一致,致使统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有关单位要求报送数据时往往无所适从,无法判断数据该不该公开、如何公开、向谁公开。可以说,保密规定的不明确,已对统计数据管理和统计成果转化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对司法统计工作的改进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数据收集范围。现有的司法统计范围仅限于与案件有关数据指标的统计。但笔者认为,随着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法官主体地位必将进一步突出,对法官个人司法业绩的考核将尤为重要,甚至会逐渐优于对法院整体的考核。因此,法院司法统计在加强和改进现有统计工作,实现统计数据自动生成、自动提取、自动分析的基础上,主动适应这一改革需要,提早着手修改有关司法统计软件,将法官个人办案量等纳入司法统计范围,同时建立有针对性的业绩考评机制,实现法官工作业绩在司法统计报表中的自动生成,作为法官遴选、晋升和处分的显性、直观依据,服务司法体制改革。
(二)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作用。“大数据”的重点不是对数据的传输、收集、储存,而是重在对数据的分析挖掘,并由此获得凭直觉难以发现的有用信息,从而揭示数据隐藏的历史规律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为决策者提供参考。司法统计通过独特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手段,及对众多个案信息的提取,能够形成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案件信息量。
一要通过研究案件总体趋势,把握社会发展矛盾集中点。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能够直接反应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类矛盾的突发点和易发点。我们必须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及时将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审理案件中隐含的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出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化解措施,通过专题报告、司法建议等形式反馈给所在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准确数据和分析支撑。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安全发展。
二要通过研究案件审理情况,完善和推动法院整体工作。司法统计数据不仅能客观、真实的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亦能揭示出法院工作的活动规律,能够理解并掌握各质效考核指标的内涵及相互关系,将司法统计数据与质效考核指标相联系,从中发现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并及时进行分析和调研,形成有针对性的、完整的司法统计分析材料,为领导的决策和管理提供资料参考。
三要研究数据发展特点,及时准确预测案件发展趋势。目前形成的统计分析报告一般是与同期数据相比较为主要内容,新出现的情况或数据出入较大的为补充,缺少有价值的、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统计分析材料。司法统计员要敏锐捕捉社会重点、敏感问题及各类案件数据的特点、重要数据的异常等情况,从而有目的的展开监测和分析,并预测其发展趋势,为开展宏观决策和进行审判业务指导提供依据,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三)明确司法统计数据的保密范围。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自治区高院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及时出台相关制度,对司法统计保密工作作出明确安排。并应细化到规定司法统计中各类数据、指标是否为秘密,由谁保密、密级如何,公开范围如何确定、以何种载体公开等。使保密工作与信息公开、成果转化并行不悖,真正使司法统计所蕴含的数据资源能够在服务法院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应有作用。
大数据时代,最高院提出要树立“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统计理念,使司法统计工作成为人民法院的信息咨询中心、决策辅助中心、管理服务中心和信息资源集散中心。要达到这一目标,司法统计人员必须认真、严谨统计好每一项数据,深度挖掘数据背后隐含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勤于反思、善于总结,练就“见微知著”的本领,真正做到“胸怀大局,心中有数”。让司法统计数据变为法院工作的一面镜子——照不足,出经验,明方向。
作 者:隆德县人民法院 高瑜
联系方式:18295346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