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大众思维模式也是对法官职业思维的理性监督和制约,能够有力促进司法公正。《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了制度化、法制化,保障了陪审员作用的发挥。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该制度运行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甚至一度产生“存废”之争。因此,笔者拟通过本文,对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解决思路。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人民陪审员具有专业知识弥补作用。目前我国选任法官,专业方面仅要求为法律专科以上,故绝大多数法官的知识积累仅限于法律方面,在强调法官法律专业素养的同时忽略了其他社会经验的培养。当遇到医患纠纷、建筑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较多的案件时,难免有些力不从心。通过选任具有医疗、建筑等专业科学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能够帮助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迅速厘清案件事实,推动纠纷得到高效、公正解决。同时,通过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来源于群众,熟悉群众所思所想,掌握群众语言的优势,能够弥补法官群众工作能力不足,使案件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更加尊重普通人的常识、常情、常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人民陪审员具有司法权力制约作用。人民陪审制度的建立,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人民陪审员通过全程参与案件审判活动,能够直接、有效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从而预防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提升办案责任心,减少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中因疏忽或专断而造成的失误。
(三)人民陪审员具有法律宣传、教育作用。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能更深刻、全面的理解诉讼程序、证据规则、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利于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凭借其熟悉乡土社会语言和规则的优势开展以案说法,传达、普及法律知识,破除官方普法的说教意味,从而提升普法效果。同时,由同样来自人民群众的陪审员向当事人解释法院裁决理由,能够使当事人感受到身份认同,有助于促使其服判息诉。
二、人民陪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陪审员专业素质较弱。根据《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应具备的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对法律专业素质没有任何限制。实践中,基层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基本为乡镇、部门或村组干部,由于缺乏系统性、专业化法律知识培训,许多陪审员难以适应较为专业化的审判活动。
(二)陪而不审现象普遍存在。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存在没有法律专业知识、怕说错话等顾虑,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了解不深,专业知识不太熟悉,加之对职业法官专业知识的心理依赖,陪审员在案件合议时不会、不愿发表意见现象普遍。
(三)陪审选择存在异化现象。由于许多法院实行案件包片制度,且陪审员基本按片区推荐选任,因此,片区审理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基本固定,容易产生“长期驻庭”和“编外法官”现象。无法满足《决定》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要求。人民陪审员的相对固定,导致以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来实现司法权力制约的制度设计被架空,从而使人民陪审员沦为法官缺数情况下合议庭的补充角色,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陪审员保障不够彻底。虽然《决定》要求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实践中,受经济因素影响,一些地方并为对此项经费单独列入预算,加之法院办案经费紧张,人民陪审员各项补助标准较低,且没有建立标准调整机制,无法激发工作积极性。人民陪审员基本都有本职工作,五年任期意味着陪审工作打断其本职工作的次数过多,使一些单位领导认为参与案件审理是“副业”,对人民陪审员工作不够支持,一些人民陪审员任命后长期不参与工作,导致名额浪费。
四、构建建议
(一)优化选任制度。应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根据辖区案件主要类型,有针对性选任有关领域专家、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担任人民陪审员,不断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在案件审理时,坚持“分类随机抽取”原则,根据案情“匹配”陪审员,保证合议庭成员生活经历、专业知识“多元化”,着力发挥好法官与陪审员的知识互补效果,避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提高法院专业化审判水平和诉讼效率,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同时应缩短陪审员任期,并建立有效的陪审员退出机制,对多次不参加陪审和因调离本辖区或有其他原因,已无法承担陪审工作的陪审员,由人民法院及时梳理,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免除职务,并按空额及时进行选任,确保队伍稳定性。
(二)加强培训教育。精英化要求法官须有严格的准入和履职标准,但这主要就法律适用问题而言;事实认定则可以提现民主化的要求,事实认定应当尊重普通人的常识、常情、常理的判断,常识优于复杂的专业结论。但由于还兼有司法权力制约、监督法官行为等功能,人民陪审员必要的法律知识不可或缺。因此,应由人民法院会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定量对人民陪审员法律基础知识进行专业化短期培训,广泛运用集中讲座、庭审观摩、案例教学、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法律知识、诉讼程序、司法礼仪教育。同时制定考核方案,对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及时报请人大常委会免除陪审员职务,督促陪审员不断增强法律素养,确保案件陪审质量。
(三)完善保障制度。首先,应明晰陪审员补助类别和金额,探索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并将该项资金有人民法院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单独列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实现专款专用。确保人民陪审员不因陪审工作而造成经济损失。其次,应出台保障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而影响其福利待遇及职务升迁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由组织部门会同法院对业绩绩效考核,作为提拔任用、晋级晋职的条件优先予以考虑,切实提升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对恶意阻挠陪审员参加工作的单位领导,由主管部门进行适当训诫和处罚,确保人民陪审员安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