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结婚送彩礼的习俗,即使到了现在法治社会,仍然有很多地区把送彩礼作为结婚的必备要件之一,然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礼的金额也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经济困难的人甚至为了送彩礼而不得不全家举债,这不仅给婚后夫妻双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且极易造成双方矛盾的产生,而且一旦未能缔结婚姻或离婚,就会引起彩礼纠纷。
关键词:彩礼 纠纷 返还 证据
结婚彩礼包括现金和财物,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
一、彩礼的渊源
古籍《礼记.昏礼》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另《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也是“彩礼”习俗的来源。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婚姻的缔结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程序上经过六礼后方能成婚。六礼中的纳币,就是指男方家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唐、元、清时期也把送彩礼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这种婚姻制度一直延续到解放前。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但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而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
二、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一方不得已而给予另一方或对方亲属的贷币或实物,一般来说就是男方家庭给予女方家庭价值较大的财物。
彩礼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现实性,送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不得已而为之,如果没有结果,送彩礼的目的就会落会,此时彩礼若仍由双方所有,就违背了送彩礼时的本意。2、当事人的自愿性,男女双方是自愿缔结婚姻,而不同于买卖婚姻中的强迫性。3、财物价值的较大性,自古彩礼的数额就是女方身价的体现,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盲目攀比心理的作用,彩礼的价值也不断攀升,有的地方甚至呈现“井喷”式增长。4、具有严格的时间界限性,送彩礼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是在订婚时到结婚之前。
彩礼和赠与: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予行为,属于附目的的赠予。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对彩礼的规定,“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因此,当男女双方没有结婚或婚后双方离婚即为目的没有实现,对方继续占有彩礼就不符合民法的公平与诚信原则,应将财产“恢复原状”,即将彩礼返还给对方,只是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更为严格。同时将彩礼定义为附目的的赠予,有利于防止以缔结婚姻为名进行婚姻买卖和诈骗彩礼的事情发生,监督当事人不能损害他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三、彩礼返还之现状
2008年至2012年,隆德县人民法院年共受理离婚纠纷890件,其中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占9.2%,返还彩礼案件中涉农案件占73.2%,具体见下表: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受理离婚案件数 | 104 | 192 | 180 | 192 | 222 |
涉及彩礼案件数 | 11 | 17 | 21 | 15 | 18 |
返还彩礼涉农案件数 | 8 | 12 | 16 | 11 | 13 |
这类案件的处理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农村人口比例较大,在农村,结婚前,男方一般都必须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少则三五万,多则七八上十万,有的男子因此到处借债。由于双方感情基础不牢、性格不合等因素,一旦悔婚或者结婚后不久就离婚,男方就会要求返还彩礼。此类纠纷日益增多,不仅审理难度大,而且判决后执行困难,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二是涉案人数多,主体难以确定。彩礼的给付并不是男女之间的事,而是牵涉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起诉时,原告往往不仅将对方女子列为被告,还将对方父母作为被告,甚至将媒人做为第三人。我国相关法律只是规定,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但实践中,收受彩礼的可能是女方或女方父母抑或共同收受。被告主体的不确定给纠纷的处理增加了困难。三是礼金数额大,名目品种繁多,是一个普通家庭一年收入的数倍,除正常的订婚礼金和简单的衣物外,现在已发展为要有项链、戒指、耳环、手镯等金银首饰,有的还要求有房有车。四是言词证据多,礼金数额难查清。男方在支付礼金的时候,往往是直接交给女方父母或女方,不会要求女方写收条。在一方不承认收到礼金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查清。有些虽是经过媒人交付礼金,但媒人一般都是双方的近亲属或朋友,一旦发生纠纷,媒人肯定是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或者干脆置之不理,不出庭作证。五是情法冲突激励,矛盾难以化解。按照农村风俗,如果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无需返还彩礼,反之,女方要自动返还彩礼。这种习惯在农村根深蒂固,导致居中处理纠纷的法官十分被动,调撤难度很大。六是案件当事人年龄日益小龄化,且结婚时间短。在具体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中,30岁以下,结婚1—5年的占65%;35岁以下的,结婚5—10年的占14%。
四、返还彩礼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及探讨
(一)返还彩礼在诉讼中要确定以下问题
要想彻底解决返还彩礼案件,审判实践中主要是需要先解决这些问题:
1、彩礼的范围确定。要解决彩礼返还问题,首先要确定彩礼的范围,一方基于当地风俗习惯非自愿的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予另一方大量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对方基于同样的风俗习惯而收取,这些物品就属于彩礼的范围,但对于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前后为表达感情而互赠的价值不大的礼物,以及赠送彩礼后的共同花费,如用于置办酒席、送礼、日常生活开销等,由于这些消费都已经成为事实,没有可以分割的内容,所以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2、返还的主体的确定。在实践中,彩礼的赠予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于男女双方,往往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送给另一方父母或亲属,即使由一方亲自接收,也通常交给父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于已经缔结婚姻的,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自然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二是对于已经给付彩礼但缔结婚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返还彩礼的主体,应当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
3、返还彩礼的条件。彩礼如何返还,首先应考虑该地区是否有送彩礼的习俗存在,其次要看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如果送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而结婚又离婚的,一般不予返还,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第三种情形属于彩礼返还中的特殊情形,在实践中对经济困难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几个因素:(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全家背负较多债务;(2)家庭中各成员收入不固定;(3)家庭成员中有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4、关于返还额度的确定。在处理彩礼返还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额度而言,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形: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即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或是已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给付人的经济困难程度,结婚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等。对具体事实综合把握,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做出处理。
(二)返还彩礼在执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1、对于部分女方父母借婚姻索取数额巨大的彩礼,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在短时间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的问题,如判决中未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在执行时应当追加女方父母为被执行人,同时执行女方及其父母。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彩礼是由女方父母索要,并且也由女方父母实际占有和使用,在执行中如果仅按判决中的被告即女方执行,不仅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对女方也不公平,应以谁索要、谁占有、谁受益,谁返还的原则执行,因此,应追加女方父母为被执行人,不仅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更有利于杜绝女方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出现,以维护社会安定,让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情能够减少。但在追加女方父母为被执行人时,要注意尺度,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具体对待,不能随意扩大被执行人的范围,以免激起社会矛盾。
2、彩礼返还案件在执行中要合理运用执行措施,尽量采用和解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也能相互沟通,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及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因为此类案件不仅涉及财产的执行,双方当事人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合理运用执行措施,对于案件的执行起到重要作用。
五、一些思考
要切实解决农村地区返还彩礼纠纷日增的态势,笔者认为,同时还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引导当事人注意保存证据。结婚前,如有彩礼给付,应提前准备一份礼单,将订婚仪式及日常往来的彩礼数额及项目一一记录,男女双方要签字证明真实有效。如怕伤感情,也可以适当采取高科技手段录音、录像,这种做法虽然看似不近情理,但可保证纠纷发生后双方能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二是结合当地风俗习惯。人民法院要积极认真地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社情民意,综合认定,合情合理地评判,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巡回审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教育村民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弱化甚至摒弃女方索要彩礼的思想。
作者 隆德县人民法院 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