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民杨金柱”新浪博客看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
李向阳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
——习近平总书记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澳大利亚法官马丁
引 言
法院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通过长期的司法执法活动,在社会公众中建立的一种广泛的权威、信任及影响力。近年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公开等要求越来越高。涉法涉诉舆情在网络上呈爆发之势,法院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热议和质疑,司法公信受到严重损害。本文具体应用社会学、新闻传播学的方法,意图通过对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的观察和解构,揭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在一定群体中的观感和影响,探讨法院司法公信不彰的原因,并试图解答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路径和方法,以求教于方家。
一、互联网日益普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现实基础
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农村网民达1.65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较2012年底增加43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互联网普及率为44.1%。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使得“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社会”的观念深入人心,激发并勃兴了人们的权利意识。网络民意走进现实生活,以强大的能量改变着社会,重构着我们的世界。
网络时代,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反映问题,针砭时弊,维护自身权益,在推动社会进步和国家民主进程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许多涉法涉诉矛盾热点借助网络快速呈现、聚焦,网络围观、网络炒作、网络暴力及网络谣言交织着负面舆情裹挟民意,在披露细节的同时也蒙蔽着真相。群众诉求与社会管理之间的巨大张力,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人民法院形象。在此背景下,愈加凸显网络对人民法院拓宽信息渠道,倾听民声,化解矛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公平正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重建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大意义。
小结:网络时代是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现实基础,这是本文观察法院司法公信力现状的出发点。
二、以“公民杨金柱”新浪博客[1]为观察点看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现状
网络意见领袖的博客、微博是观察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的一个重要视窗。
湖南律师杨金柱从事律师职业二十余年,其于2007年8月创建“公民杨金柱”新浪博客,短短数年间访问量累计千万人次计,堪比报纸。其动辄写公开信,不时上演绝食、打赌等吸引眼球的行为艺术,博文题目标新立异,文风庄谐相间,网上网下影响巨大。由于“公民杨金柱”新浪博客强大的影响力和典型的代表性,本文将之作为标本进行观察。所涉案例均已结案且在网络上公开可见,特别是在“公民杨金柱”新浪博客、微博上有详细展现。故本文仅从宏观入手观察,而不展开对个案的介绍和分析。
(一)人民法院的网络舆情困境。
以时间为序梳理“公民杨金柱”新浪博客,不难发现一个现象,即一篇篇以个案为中心的博文被大量围观、转发和评论,主导了舆论走向;所涉及之法院面对网络舆情应对乏力,个案造成司法公信受损的蝴蝶效应显现。如某县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唐某在被县纪委调查期间死亡,官方解释为“用T恤衫在卫生间自杀”。“公民杨金柱”新浪博客在持续近一年的时间内以几乎一天一篇甚至数篇博文的方式,掀起了一个所谓“唐门冤案”的舆论风潮。重庆打黑引发李庄案后,杨金柱律师发表大量博文,连写四篇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发起“万名律师签名活动”,声称“李庄律师必将给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留下深深脚印”。又如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该案“主犯”吴昌龙被判处死缓,其历经十二年之久上诉鸣冤,几经周折而无结果。后辩护律师上演给省高院送红薯的“行为艺术”并微博直播,使得吴昌龙等五人得以在2013年春节前一天被取保候审回家,并于其后被宣告无罪。省高院平反了一起冤假错案非但无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反而引发了更大的质疑,陷入网络舆情困境。相反,送红薯的律师收获了赞誉。[2]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对舆情的反应最初均明显冷漠甚至不屑一顾,直至网上已是一片哗然方被动介入,但倾向性的舆论已然形成。而法院的应对显得苍白无力,法院不公、法官不廉的印象就这样经由个案在网络上不断放大,使法院陷入了舆论困境。
个案法律事实与网络“事实”出现冲突,司法理性与舆论感性的不易调和,网络民意与恶意炒作的难以界定,舆论监督与司法考量的不好把握,对网络舆情的认识不到位和应对经验不足等因素叠加,造成了人民法院网络舆论困境。究其深层次原因是社会法治基础薄弱,舆论监督与司法工作规范机制不畅,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不足。在一定意义上,法院舆论困境就是司法公信力困境。这一观察在诸如药家鑫杀人案、李昌奎强奸案、夏俊杰刺死城管案、曾成杰集资诈骗案等案件中均有直观的体现。这表明社会民众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缺乏信任和信心,不满情绪已从个案体验,通过网络扩散到了公共场域。
(二)“司法人员良心”之问。
“公民杨金柱”新浪博客开博之初即以《滕兴善被冤杀17年后宣告无罪,千古奇冤拷问司法人员良心(上)、(下)》的博文,提出了“司法人员良心”的命题。《司法腐败不除 必定国将不国》一文直指刑讯逼供、司法腐败、程序正义缺失等司法痼疾。“司法人员良心”的叩问成为该博永恒的主题。
《孟子·告子上》:“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於木也。”朱熹 集注:“良心者,本然之善心。即所谓仁义之心也。”中国人最讲究做人做事的良心良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需要通过法官具体的司法工作来实现。司法人员的良心良知要求司法者要信仰法律,秉中自持,公平公正司法,维护法律尊严。法官本以追求法治、守护公平正义为天职,但客观存在的司法痼疾却侵蚀着司法公信。司法人员的良知之问,发人深省。
(三)“死磕”律师及律师“死磕”现象评注。
广西北海案、贵重小河案等系列案件中,“公民杨金柱”新浪博客立足律师职业的特定视角,鼓吹与公检法“死磕”。认为不“死磕”则法律地位将虚化,法治根基将动摇,中国法治将失去未来。在网络舆论造势的同时,更是组团辩护,宣称要以“国家机体的啄木鸟”的精神,死磕“磕出一个法治中国”。在其影响下,律师死磕派隐然成形。一些律师以“死磕”相标榜,甚至组建律师团、专家团和召开研讨会等形式与法院、法官对抗维权,给法院工作造成巨大压力。
《现代汉语字典》解释“死磕”意谓“拼命作对或争斗”。所谓死磕律师即是声称以捍卫法律底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正当执业权力为己任的律师。有人通过与所谓的勾兑派、技术派和行为艺术派律师的比较,法理评注认为,律师依照“不屈不挠的法治抗争精神”(排斥勾兑派),依法辩护(兼有技术派特征),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恰当的方式来影响诉讼(兼有艺术派特征),同时基于天理、良心矫正法律,最终实现法的公平与正义者为死磕律师,所谓“死磕派就为智慧派和新自然法学派”。[3]其特点是对妨碍律师辩护权行使的主体“死磕”到底,多以居中裁判的法院、法官为“死磕”对象;“死磕”方式以充分运用微博在内的传统和新兴媒体,进行“揭露式辩护”,尤其是将揭露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辩护重要内容。
死磕律师自谓,所谓“死磕”的本意是利用各种合法手段抗争,争取法律赋予当事人和律师的正当权利。认为是因为司法环境不理想,律师处于弱势地位,司法机关过于强势,法院、法官阻挠阅卷、不让会见、徇私枉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律师只能以法律允许的方式死磕。客观而论,死磕律师揭露出的个案问题不同程度上确实存在,有的甚至很严重。在死磕律师的“证据”面前,司法机关显得十分被动。舆论声中,司法机关站在了被告席上,俨然法治的破坏者,而死磕律师则是一副法律尊严守护神的形象,受到追捧。有评论据此认为,“律师抱团‘死磕’较真精神助力法治中国”,有助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和进步。律师这一职业共同体与法院、法官的隐然对立,确乎值得警醒。死磕律师及律师“死磕”现象表明司法公信力现状不容乐观。
小结:司法公信力最直观地体现在每个个案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合法,判决是否符合法律和人们的普遍生活法则,人民群众多通过切身体验来感观。律师参与大量涉法涉诉案件的化解,“死磕”现象通过网络媒介扩散影响,对法院司法公信的造成巨大冲击。尽管大多数司法人员恪守司法良知,清廉清正,秉公司法,但像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案等害群之马抹黑法官队伍形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力巨大。积极思谋策略应对网络舆情困境,突围律师“死磕”,重树司法公信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刻不容缓的课题。
三、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时代阴影。
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大量凸显,道德失范,信用危机现象十分严重。广大群众多元利益诉求和维权意识日益增长,诉讼爆炸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在网络的推波助澜下,转型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诸多问题叠加致使人民法院陷入了“塔西佗陷阱”,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离开了对社会经济关系的把握,就无法理解法律现象的真正奥秘。” [4]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考察,同样不能违背这一规律。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文化因素。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 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的, 也不是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5]。但中国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广大群众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法者,治之具也” [6],法律对其有用则用,无用则弃之如敝履,甚至迁怒于法律,迁怒于人法院、法官,对法律缺乏起码的敬畏,对法院缺乏必应有的尊崇,对法官缺乏必要的信任,暴力抗法时有耳闻。受人治思想影响,一些当事人认为“打官司就是大关系”,迷信权力,“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法”,借助权力、金钱、媒体等外力左右案件结果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强势部门和个别领导干预办案,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网民所谓的“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的司法潜规则似乎也并非空穴来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7]司法公信力缺失与社会大众包括许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信仰的普遍缺失与低下有一定的关系。
(三)造成法院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体制性原因。
马克思说“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超然地位与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宪法角度言,我国实行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即实行人大之下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一府两院格局,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平等,并无隶属关系。但现实情况则是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人、财、物却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形同政府下属的一个部门,无法保持中立。比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数次发文严禁地方法院参与强拆,但实际中地方法院却不得不被动参与,无形中侵蚀着法院的司法公信。同时,司法权运作类行政化,也破坏着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之法官队伍专业化不强,一些法官欠缺必要的法律素养,司法作风不正,司法效率低下,裁判没有权威,加重了司法信任危机。以上诸多破坏司法公信力的问题需要在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去化解。
(四)个案不公损害司法公信力。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刑讯逼供、司法腐败、司法程序正义缺失等司法痼疾与个案不公如影随形,极易将人民法院置于社会负面舆论的聚光灯下。刑讯逼供破坏国家法治,侵犯人权,极易酿成冤假错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动摇社会法治信心,摧残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期望。法谚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公正是实现个案实体正义的前提,程序公正缺失,实体正义必然受损。个案不公引发律师“死磕”,司法痼疾聚集舆论风潮,只有依法办案,增进人民群众认同,才能使司法公信力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五)法院舆论困境消解司法公信力。
通过对“公民杨金柱”新浪博客的观察和解构,一个直观的观感就是大多数人民法院对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重视不够,宣传模式落后,不脱被动应对的窠臼。在应对舆情上能力乏力,不能消除偏见,引导舆论,争取支持。宣传与实际脱节,与群众的观感相抵触,陷入舆情困境冲击消解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努力。
小结:法院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是社会转型期社会各界公信力缺失的一个缩影。社会背景、文化传统、司法体制、个案因素、舆论困境等只是对造成法院司法公信不彰的原因择其要者而言。另诸如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司法效率、司法形象、司法环境等问题亦是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众多原因之一,挂一漏万,不一而足。
四、当前语境下应如何重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承前所述,造成法院司法公信缺失的原因也就是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所需要努力的方向。但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多方面配合合力共建。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转型期给法院司法公信力造成的负面影响需要在发展中去解决。要持之以恒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全民的法律信仰,以新的法律文化,替代旧的文化传统。制约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体制性因素则需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深化改革。
就当前语境而言,当务之急是通过具体制度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改进新闻宣传工作去破解法院司法公信力困境。
(一)制度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设。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目前需要激活已有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力,这是制度建设的重点。要在现有条件下创新方法,建章立制,健全完善法院审务、队伍、政务制度,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从制度上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深化管理,提升司法工作质效,为重树法院司法公信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二)加强队伍建设,打造“司法人员良心”工程,以个案公正树公信。
人是决定一切的决定性因素,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官通过具体的司法审判工作去实现。因此,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重树司法公信的关键。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和法官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审判执行活动要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司法期待。要加强法官思想政治、道德修养、法律素质,司法作风教育,培育司法为民情怀,树立法治理念,提升司法能力。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打造“司法人员良心”工程,防微杜渐惩治司法腐败。以公正、公开、廉洁的形象取信于民,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以期通过具体个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消除“死磕”土壤,传递公平正义正能量,一步步重树司法公信,推动人民法院事业长足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环境下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破解法院舆论困境。
就当前法院舆论困境而言,要构建树立司法公信力的良好舆论环境,应当从司法公开呼应群众需求开始,杜绝宣传与工作实际两张皮现象开始。“要让人信,自己先得信”,言行一致,行胜于言,方能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在网络时代这个人人皆可发声的时代,真相不能被动灌输,而应建立在主动与普罗大众一道沟通的基础上,披露细节,澄清谬误、形成共识后获得。“子产不毁乡校”,人民法院应当重视网民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应当注重发挥法院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作用,舆论引导与审务公开相结合两促进。从把握舆论方向、赢取舆论支持、建立防止“舆论审判”机制、规范舆论监督界限等四个方面着眼建立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化解负效应,激发正能量,树立司法公信力。网络舆情困境无疑冲击着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努力。但薄熙来案通过微博直播庭审,以直观的例子证明在网络语境下,从单纯的网络舆情应对角度而言,所谓的人民法院网络舆情困境或曰司法公信力困境并非没有破解之道。
结语: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中国梦、法治梦的必由之路。在道德滑坡、价值迷失的当下,法治承受着空前的重压。尽管我们法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司法腐败叩问着司法良知,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网络舆情的严重挑战,我们不能对律师“死磕”和“死磕”现象视而不见。“春秋责备贤者”。在此意义上,人民法院凝聚社会共识,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破解司法公信力舆论困境,重树司法公信,还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