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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

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

                                                                                               

                                                    杨天惠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信赖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1]。提高司法公信力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标志,是促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建立诚信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当前,随着各种传播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个别司法人员不规范行使审判职权造成错案、冤案,民众心中已生芥蒂,再经过媒体的大肆宣传,法律的至高无上受到了质疑,法院的威严形象遭受损害。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虽然很多,但笔者认为法官素质影响着法院办案的质量,而法官是否公正裁判案件是法院获得司法公信力的一项最重要的内容[2]要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加强审判管理。

    笔者长期工作在基层法院,深知基层法院审判任务最艰巨,执法条件和环境最艰苦,所办理的大部分案件为民事案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最广泛,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也最关注。因此,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直接关系到法院的整体形象和司法权威,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近年来,自治区高级法院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狠抓审判管理工作,出台了相关制度,开展了一系列活动,规范了审判执行行为,使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通过案件评查,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一是个别案件质量不高,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方式不当,致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申诉、上访;二是办案程序违法或存在瑕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甚至违法采取执行措施等问题依然存在,是当事人的实体利益遭受损害;三是办案周期过长,诉讼效率低下,当事人意见较大;四是司法公开力度不够,当事人对执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五是个别法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现象。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必须大力予以解决,要通过加强审判管理,以严格、规范、精细、科学的审判管理,促进办案质量效率的提高,从而使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得以提升。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周强院长指出,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坚守法律底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因此,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把握正确方向,更新管理理念 

(一)明确审判管理的目标。审判管理是为了适应审判方式的改革而产生的,审判管理始终是为审判服务的,它的目的是为了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这一总目标。绝不能让裁判权陷入审判管理的制约中,越疽代疱,也不能让法官脱离审判管理的监督与制约。

(二)尊重审判规律,制定科学的评估体系。当前审判管理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已成为了抓审判管理的重头戏。科学的评估体系能为法院审判与管理提供详细的参考依据。但如果单纯以评估体系作为法院与法官能力的衡量标准欠缺科学性。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完成指标的情况是不同的,因此评估应该具有科学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结案均衡度,要考虑当地民俗风情,当地的收结案特点,来确定指标值,发改率要分发改的原因何在,如果是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改发,不能算入一审法院的考核绩效指标。只有科学的评估体系,同时不单纯以指标作为考核法院绩效的依据,才能有效地改进审判工作中的不足。一味地制定指标,机械地照搬指标,追求指标,只会导致法院之间不顾实际情况盲目攀比数据,数据上去了,审判质量下来了,老百姓对司法的公信力丧失了。

  (三)关注法官的尊荣感,调动法官参与审判管理的积极性。审判管理始终是为审判服务的,既然是一种服务,就应该让被服务者感受到快乐,而当前的审判管理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似乎偏重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忽视了对法官职业尊荣感的维护,导致部分法官对审判管理机制的排斥。内因决定外因,外因对内因具有反作用,审判管理只有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法官工作的积极性,才能让审判上水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因此关注法官的尊荣感,充分调动法官参与审判管理的积极性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尤为重要。

    (四)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管理专门机构与其他管理主体的关系。抓审判管理既是“一把手工程”,也是多部门的共同责任,需要达成共识、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审委会、院党组要坚持“自上而下、循序渐进、重点监控、强力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决策权、认真对案件把关、管理监督、工作调度、分析研判等方面的作用,及时研究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和司法综合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职责;各业务庭要发挥好直接管理作用,认真落实审判委员会和院领导的管理决策。同时,也要提高法官的自主管理能力,引导其树立“管理就是爱护”的意识,促进其对审判管理的认同,使其自觉自愿地接受管理,实现能力、作风、业绩的全面提高。

    二、做到四个并重,实现统筹兼顾,提高管理效能

    (一)合法性与创新性并重。审判管理应当基于司法实施与效果的良性发展,形成坚守法律与创新管理的平衡机制。在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的实践中,创造性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和基础,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则、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不能盲目的推行不切合实际的形式主义做法,加重有限的审判资源负担,伤害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管理与服务并重。审判管理是一种工作方法,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基本途径。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以保障审判权正确顺畅行使为出发点,寓服务于管理之中。要克服“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做到管理到位而不越位,避免僵化管理,管得过多、过死,挫伤各业务部门和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也要克服“重服务轻管理”的倾向,做到服务到位而不缺位、管理减负而不增负,防止审判管理流于形式。

    (三)管案与管人并重。管案与管人是审判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必须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管案促管人,以管人促管案。要通过“管案”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审判管理要同步介入,通过对案件各个节点的监控,促使法官增强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审理案件、作出裁判,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要通过“管人”抓好执法办案工作,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努力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四)建章立制与执行制度并重。要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重点建立健全质效评估、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管理、考核奖惩、监督指导等一系列审判管理制度,逐步形成规范化、体系化的审判管理新格局,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管案;要增强制度的针对性,认真总结近年来审判管理的成功经验,固化定型有效做法,使之制度化、常态化;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审判管理的新路子,注重总结推广,不断创造新经验、取得新成效。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以开展“深化管理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等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意识,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审判管理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三、狠抓工作重点,实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促进司法公正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审判管理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的“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的要求,要将曾经模糊分散的审判管理权予以集中和整合,在基层法院增设专门而又独立的审判管理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履行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审判绩效考评、案件质效评估、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司法统计、审委会日常工作、发布审判管理指导意见、组织协调相关庭室召开审判管理联席会、对口联系上下级法院审管部门等职责。

    (二)建立科学的审判、执行、信访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范围,对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应纳入的事项作出规定。对立案、送达、保全、排期、开庭、结案、督察、执行、归档等重要环节实行分工衔接,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统一协调,动态管理,跟踪监督,保障案件审理活动公正高效运行。一方面,要对诉讼程序进行直接管理,比如立案、排期等程序性事务或者变更合议庭、延长审限的审批等等;另一方面,要对程序进展情况进行监控,比如案件超审限情况的监控与督查等等。要把案件流程管理贯穿整个审判执行过程,把侧重点放在事前与事中管理上。同时,应规范涉诉信访案件办理程序,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接访和巡回接访等制度,畅通和拓宽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有处置,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实现司法公信力的不断增强。

    (三)建立科学的审判绩效评估和法官考评体系。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完善绩效目标量化管理规定。制定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操作规程,明确监督管理的内容、范围和监督的方式,将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找到符合基层法院自身实际和司法规律的质效调控方法和路径。

    重视案件绩效评估,绩效的评估既是对结果的评价,又是对未来的预测,既是目标管理的基础,又是价值追求的量化标准,要正确用好这个方法和体系,对于不好的司法过程和产品要及时弥补和调控,该返工的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对好的司法过程和产品要不断的积淀,追求更高的标准。要狠抓案件质量评查,将随机抽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相结合,实行差错案件责任倒查,明确责任承担,落实责任追究。依托绩效评估和案件质量评查,实现管得住、管得准、管得活、管得好。同时,要注重对审判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发挥好审判绩效考核指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审判执行工作的良序运转。

    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依靠量化考核这种形式,规范法官审判执行行为的压力因素。通过考核,以量化的形式反映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并且不断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估总结,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对策,客观合理地评估法官的审判业绩。

    (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信息化建设对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下大力气切实提升审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审判管理从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再到科技管人,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与精细化。以信息化推进审判管理规范化,实现信息管理、加工、转换、传递、分析和决策功能,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数字化信息管理。构建全面的信息网络,要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定位,为每个管理岗位建立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多项交流、资源共享,使得信息化贯穿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直观展现审判管理各个流程,全面监督审判管理各个环节,准确采集审判数据、及时反应流程动态,为审判管理提供及时提供信息数据,促进审判管理规范化,提高审判管理质量和效率。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理念,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只要我们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在深化审判管理改革实践上下功夫,在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职能作用,司法公信力就会不断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1] 周治伟:“公信力的概念辨析”,《攀登》,20071期。

[2] 乔宪志,金长荣:《法官素质与能力培训读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来源: 责任编辑:杨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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