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公信力之浅见
杨世杰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与法院的日常工作是分不开的,需要从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来审视公信力的问题。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评价都是通过与法院的接触、诉讼以及传闻而获得的。从当事人而言他们是程序和实体的亲历者,从相关利益方而言他们是公平与否的感知者,从社会舆论方的角度他们是公信力评判的参与者,总之他们都是对于自己同法律、法院、法官的接触交往中形成公信力的判断。我们经常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当事人的倾诉中、朋友熟人的闲侃中都能听到对法院的不满和抱怨。冤假错案、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等不绝于耳。目前,我们法院的整体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法官职业形象不高。从我们的感知或者当事人的反映或者社会舆论的评判以及社会调查的反馈,大约有三成对法官的职业形象评价一般,其中作出负面评价的接近两成,这这种感知、反映、评判和反馈对于法院整体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看到,目前我们法官队伍在整体结构上仍然是经验型多于知识型,这同我们建立知识型与经验型结合的内涵式法院队伍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要求未能在法官的职业中真正体现出来,法官这一职业社会地位还不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耀感还不强。
(二)裁判的公正性、公开性亟待加强。由于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因而有些裁判还存着认定事实不准、说理论证不清、责任划分不明以及判决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的现象,困扰法院多年的执行难问题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信访、缠访问题不断发生。另外,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如人情风、托情风、干预风也侵蚀着法官良知,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信任。
(三)程序的公正和效率有待提高。突出表现在,超审限案件屡禁不止,严重影响法院的声望;案件久拖不判、久拖不执、无限中止的现象仍然存在,使当事人在长期的等待中对法律、对法院失去信心,进而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质疑;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庭审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暗厢操作”依然存在,审判透明度不够,审判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的交往过密、法官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态度生、冷、狠、硬的现象还很普遍等,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离程序公正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二、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一)法官素质不高是司法公信力偏低的根本原因。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他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官的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法官老龄化及法官断层一直困扰着法院的审判工作,随着近几年中央对法院工作的重视及司法改革工作的稳步推进,这一现象已逐步得到解决,法官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加,但是法官准入的门槛在不断的降低,法官的综合素质也在下降,鱼龙混杂的现象依然存在。我们要的是高素质的法官,法官不在数量而在质量,不在多而在精。“打铁先要自身硬”,法官素质不高直接导致司法能力下降,从而使司法公信大打折扣。现阶段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根本原因还是人的问题,因此解决法官素质问题始终成为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制度因素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客观原因。在各种现实制度当中,司法行政化倾向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最大。这种行政化倾向既有来自法院外部的,如对于法院的行政化功能定位、对于法院人、财、物的行政化管理、以及法官职业的行政化倾向等,还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如法官职能的行政化、干部管理的行政化、以及各种内部行政审批制度等。在这种制度下,增加了法院独立审判、法官独立办案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还有司法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等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了一言代法、以权压法、司法不公、司法不廉,这很难获得公众信服。
(三)公众认知不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社会主观原因。几千年漫长的封建社会,留给人们以人治思想为基础的法律文化,这种思想到现在也如同笼罩在人们头上的阴霾挥之不去。现实生活中,当人们出现纠纷后,诉讼往往是其最后采取的无奈的选择,进入诉讼后更多的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托关系、找熟人,而一旦败诉有的人便会四处告状,有的则寄希望于找到“大官”为自己鸣不平,便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法院司法活动的报道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于是有的新闻媒体不能保持中立立场,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法院审判尚未结束时,就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误导公众,从而给法官带来舆论压力。有的媒体对法官办案进行断章取义的公开评论和不规范炒作。目前公众对于法院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很多人对于近几年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取得的成果以及法院各项工作的进展并不了解,他们只是凭借一些个案的报道或是传闻便产生了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三、如何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
(一)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筑牢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从长远角度看,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回应民众信任和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内容。提高法公信力,队伍建设是重头戏,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教育法官牢固树立“为民公正清廉”法制意识,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始终把维护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宪法法律的权威永远放在第一位。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服务水平。法官首先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司法为民方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开展为契机,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审判作风。二是增强法官廉洁意识,改善法官司法形象。法官只有做到真正无愧于法律,无愧于良知,公众才会对法律有信心,才会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司法公信力才能够提高。要进一步完善廉政机制,营造廉洁司法氛围,促进廉洁办案;强化思想教育,按照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开展主题教育,提升司法能力和队伍素质;开展示范教育,使干警学有方向,赶有目标;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同时,要加大惩戒力度,对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害群之马要以“刮骨疗毒”和“壮士断腕”的气概,坚决查处。强化“不敢为” 的惩戒机制,“不愿为”的激励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三是强化业务训练,提高司法能力。应加强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打造精品裁判文书,有效地提高裁判说服力和公信力。而判决书中的细微差错,则极大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现,这对法官队伍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加强学习、不断学习,才能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发展需要,才能达到宋鱼水式的“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规范庭审行为。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的中心,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活动、行使裁判权的重要平台。规范的庭审行为,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可以增强当事人、公众及媒体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
(二)高质量的司法能力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要求我们做到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增强人民安居乐业的信心。公正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胜败皆服”和“案结事了”。加强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故此,要始终将公平和谐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全过程,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件案件中,将能否案结事了作为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指标,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审判工作的检验标准。第一,强化审判公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伸张。我们在诸如提高开庭率、证据认证公开、审委会参与公开审理、案件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许多方面还可以进行许多大胆的探索。第二、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大幅上升,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我们要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审判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审理和裁判每一个案件,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裁判文书制作关和社会效果关。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推敲、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铁案”。加强审判质效监管、评查力度,最大限度杜绝错案的发生,在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上都体现公正。要牢固树立司法效率意识,公众对司法形象的评价,很大程度上来自对个案的印象,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效率低下就会动摇其对法律权威的信任。公正判决的执行力越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也就越高,因此,要加强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力,保证胜诉者的权益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得到实现。第三、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目前我们法院正在开展“审判管理年活动”,强化审判管理已成为法院提高审判质量的有力手段。借助于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的管理功能,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积极建立以审判流程管理为龙头,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中心,以纪检监察为后盾,促进法院管理规范化,实现审判工作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案件质量监督、违法审判追究、绩效考核的三项监督机制,实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不断增强 。针对一些法官存在的司法不文明,庭审不规范,着装不整洁的问题,着力规范法官行为举止,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在仪容、仪态、待人、接物等方面,从服饰穿戴、待人接物、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的点滴做起,使用文明用语,革除陋习积弊,养成办案讲程序、讲制度的职业习惯,用规范的办案,取信于民,用程序的公正确保实体公正。另外,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要将司法为民的观念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推行便民利民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当事人到法院诉讼,能够切实感受到“明白、方便、公开、及时”。要通过做好判后答疑、息诉服判等工作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的最佳效果,赢得公众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和信赖。
(三)涉诉、涉执信访的高效化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生,纵观多年来的各类涉诉、涉执信访案件,引起上访的原因主要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的猜测和质疑。提升司法公信力要立足于维护稳定,息民怨,释民惑,落实好领导干部大接访工作,畅通信访绿色通道,拓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还要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化解调处有恒心,确认是非有公心,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有结论,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
(四)良好的司法环境是拓宽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从表面上看,个别司法不公现象无疑是我们法院面临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最大障碍。而从法院外部的司法环境来看,如何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等的关系。党委和人大的意见都属于广义的公众信任的范畴,他们有权代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做出直接评价,因此“党管司法”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要尽量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于法院工作独立性、专业性的理解,以赢得他们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尊重,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其次,规范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我们要在坚持客观真实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媒体监督原则的同时,畅通各种新闻监督渠道,防止不当报道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我们还要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把媒体作为外树形象的窗口。再次,要加强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营造法院工作在报上有文、电台有声、电视有像的宣传声势,向社会展示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氛围。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入手,使他们能够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及风险、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从而降低社会纠纷解决的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性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夯实群众基础。
提升司法公信力任重而道远,非一朝一夕所能实现,我们应始终牢记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们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为了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也是为了实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建设法制中国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我们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来提升司法权威,更要通过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司法惠民的各种措施,最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