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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我院司法公信的因素及对策

影响我院司法公信的因素及对策

                                                                                                                                                     孙志斌

 

    司法公信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人民群众信赖、尊重与认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的实际反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审判机关要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这是对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的更高层次、更加紧迫的现实要求。司法公信不高、司法权威不足,就会动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信心。因此,加强司法公正、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培育法律信仰,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

    一、当前我院司法公信不足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顺利完成和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我县群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多数群众的共识。然而,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虽然我院通过司法公开、巡回审判等工作的创新开展,司法公信力也在不断提升,但司法公信的现状并不容乐观,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总体来说,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低。我县位于宁夏南部山区,自古以来民风淳朴、人民勤劳善良,文化底蕴深厚。但是多年以来,受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我县群众“以和为贵”思想根基较为牢固。一些群众尤其是地处偏远的群众,长期缺乏民主与法制的传统,对法律的信仰程度还很低,“惧诉”、“厌诉”思想重,总认为去法院打官司,既劳力费神又伤颜面,还不一定能打得赢。当发生纠纷时,一些人并未选择法律通过法院去解决,而是往往请当地村组干部或有声望的人出面诉外化解,只要能过得去,吃点亏也无所谓。

    (二)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些群众尤其是回族群众,文化素养低,并有着悠久的“人治”传统,只要县上的机关或部门有其亲朋,便自恃关系广大。当发生纠纷时,总爱以此为其“后盾”,一句“你去告吧,法院有我家的人”让那些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心理压力极大,部分当事人忍气吞声放弃诉讼,自认倒霉;部分当事人虽然起诉了,但不按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而是想方设法“托关系、走后门”,认为要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还是社会关系,没有关系证据再硬也可能会因对方有关系而输了官司,把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

   (三)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不高。一些案件经过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认同,尤其是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的案件当事人,总认为该赢的官司被判决败诉太憋屈而消极对抗、拒不执行;还有一些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间虽达成了协议,但事后不但不自动履行,反而为躲避执行而举家外出打工,法院因找不到人而无法及时执行。裁判文书一时成了一纸空文,使当事人对法院的能力失去信心。

   (四)当事人对个别法官的工作作风不满意,司法形象大打折扣。个别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一味追求审判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对院内设定的一些诸如委托调解、巡回审判等考核指标,只注重形式而忽视效果,不但没有达到考核的预期目的,反而给一些基层调解组织和当事人留下负面影响。

   (五)信访不信法,法律的公正性被严重扭曲。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拿钱买平安”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法。耳濡目染,我县一些群众对法院执法不信任,认为法院也得听县委政府的,导致“信访不信法”的非正常现象越来越多。“到法院去告,不如找政府去闹”,一些涉及房屋拆迁、土地流转、重大交通肇事等案件的当事人不走司法程序,群体性到政府上访,甚至越级上访,使政府面临巨大的维稳压力。在此情况下,一些政府相关部门或乡镇只能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背对背与当事人讨价还价达成一定协议,不管协议的内容违法不违法,先维稳再想办法解决。群众对法院执法的不信任,从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律的公正性被严重扭曲。

    二、造成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主要因素

    从近年来我院司法工作的具体情况看,目前造成我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因素,有法院内部自身建设滞后的因素,也有外部司法环境弱化的因素,主要是:

    (一)个别法官专业素质偏低,司法理念、技能与司法内在规律的发展不相适应。司法公信力高低与法官的总体素质密切相关。相对而言,我院每年审执案件保持在千件左右,法官数量与工作量相差并不大。随着近年来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逐步加强,法官的文化知识、学历层次也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从队伍整体情况来看,依然存在专业基础薄弱、专业技能低下等法学理论和实践不强的问题,虽经多次的法官培训和多年法院工作经验,但整体素质仍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当地群众的司法需求。有些干警尤其是一些年轻法官法律专业基础薄弱,职业技能低下,庭审驾驭能力差,把握证据不当,对法律理解不透,甚至缺乏基本的文字功底,裁判文书说理不透;有些干警对社情民意的把握、对待群众的感情、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高,服务意识不强,就案办案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法官片面追求审判的程式和技巧,追求案件调解率,注重了纠纷的形式解决,忽视纠纷的实质解决,不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个别法官办案中责任性不强,习惯于临场发挥,庭审前不仔细阅卷,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加以研究分析,对一些关键证据不积极主动调取,导致庭审中由于主要证据缺失而无法定案,最终只能以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足而判决。案件审结后又对判后释法存在畏惧心理,不愿意做当事人的工作,案结事不了,当事人难以服判,对判决消极对抗,甚至拒不执行等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二)审判中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现象。 程序公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多年来,我院一些法官习惯于传统的审判模式,重实体,轻程序。个别法官不能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把自己“同情心”带进案中,在审判活动中不能保持中立,凭自己的感觉随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有的法官将审判公开流于形式,不按规定公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使庭审活动缺乏公众监督。审判中合议庭合而不议、不合不议现象依然存在;还有的法官时间观念淡薄,缺乏效率意识,对一些案情复杂调解不成的案件久拖不决,超出了群众对司法的合理期待。这些现象不同程度削弱了公众对司法运行机制本身的信任,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直接影响法官的形象和法院的公信力。

    (三)司法宣传工作滞后,法律文化没有得到相应的普及。我县堪称全国文化先进县,有着璀璨的历史文化,但法律文化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普及,一些传统观念无不影响着群众对司法的偏见。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普法教育未见深入,终究改变不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质疑司法的大局面。随着电子化、科技化、信息化高速发展,我院门户网点的开通、电子显示屏的运用、巡回审判工作的持续开展等,使我院司法宣传工作明显加强,但对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宣传、诉讼程序的规范宣传、具体法律法规的宣传还明显滞后。因为群众对现代司法的特点缺乏正确认识、对法官办案流程无法了解、对具体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低,加之当前的抗辩式诉讼制度使得案件的胜诉不仅取决于事实和法律,而且也受到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制约,群众普遍感到有理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惧诉”、“厌诉”思想重,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现状不能及时得到改变;一些当事人自恃有理,贪急求快,不按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不注重诉讼时效、不遵守诉讼程序、认识不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别、认识不到诉讼中存在的风险,只追求胜诉结果,总认为只要自己有理就该赢官司,根本不知道什么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法院裁判结果与其要求不符,就想当然地认为裁判不公,断案不明,就认为有冤屈,却不会理解法院、法官现有办案模式。所有这些必然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四)律师职业监督机制不完善。由于律师选拔程序的简单化,律师职业监督的不完善,个别律师受利益的驱动,职业道德存在欠缺。诸如个别代理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只求代理数量而不考虑代理质量,不从法律角度向当事人释明诉讼存在的风险,而热衷于自己能言善辩、钻法律空子。一旦案件胜诉,就把胜诉的原因说成自己给法官送礼,以此蒙骗当事人。败诉后又把败诉的原因归结于法院,认为法官办案不公甚至有腐败行为,直接败坏法院的形象和法官声誉;有些代理人不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起诉时不考虑法院能否支持,抱着“碰运气”的态度,有意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扩大化,使当事人心中期望值过高,即使法院判决结果全面客观公正,但终因判决结果与当事人过高的期待相比有差距,让当事人误解或猜疑而产生司法不公的主观判断,导致法院司法公信力下降。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不可否认,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需要法院内部自身建设与外部司法环境建设相统一、相结合,共同完善而得到提升。就我院而言,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思职业道德教育。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在案件中展示内在的公平正义有重要、积极的作用。要坚持不懈开展好“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法官正确的法治理念,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司法为民的方向,讲求司法礼仪,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从根本上转变审判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司法服务质量。要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依法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以“公正、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原则,缩小与当事人认识上的差距,努力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方针,不断落实各项利民、便民、亲民措施,在办案细节上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热情周到服务,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者的信任度。

    (二)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法官只有提高司法能力,才能赢得公众信赖。要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必须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一是要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加强调解技能、驾驭庭审、查明案情、明辩是非等多方面培训,大力开展巡回审判等形式多样的司法活动,不断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动司法能力。二是要加强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判决书中出现的细微差错,都会极大影响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因此,裁判文书要正确引用法律及法条,明之以法、寓教于判。要具备格式规范、语言精炼、理论透彻、说服力强的特点,使老百姓能读懂、读通裁判结果。同时,要积极履行判后释明权,针对老百姓的提问要耐心细致的解答,做好判后疏导工作。三是要严格程序,规范庭审行为。法律程序是保证案件最终达到正义结果的必要条件,也是群众可以直观地看到、监督、评价的办案步骤和过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能够使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及其实现过程得到充分展现,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绝佳机会;而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中心,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活动、行使裁判权的重要平台。规范的庭审行为,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可以增强当事人、公众及媒体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四是要以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为关键,以提高执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为目标,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做到执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注意执法的方式方法,在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同时积极化解双方矛盾,讲法律,重民情,加大调解力度,力争使当事人自觉主动配合执法。

    (三)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滞后,极大地影响了我县法治建设进程,同时也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好宣传工作,可以更好地向社会传递法治精神,树立良好形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增强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认同。一是要加强普法教育。不定期联系公安、检察、司法、纪委等相关涉法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培养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加群众对法律的学习积极性,重树司法权威。二是要强化法律宣传。法律宣传深入人心,群众的诉讼意识与权力意识也将在潜移默化中被唤醒,当全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司法利用率也就提高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也就会相应提升。三是要加强与群众间的信息沟通。信息沟通是消除公众对司法误解和猜疑的有效途径。在诉讼活动的每一阶段,要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积极邀请群众旁听案件审理过程、明晰法官工作模式,借助各种大众传媒手段,让群众对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解,使司法走近群众,让群众接受司法,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

    总之,作为基层法院,我们面向着基层一线、面对着广大群众,只有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公正的裁判、文明的形象、便民的服务,来树立司法权威,来提升司法公信力。要立足实际,审时度势,内外兼修,固本强基,以高效的工作和良好的形象,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推动司法公信的树立,在推进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征程中切实发挥基石作用。
来源: 责任编辑:孙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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