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隆德法院民商事案件稳中有降成因的分析
张尚祎 孙艳文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经济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深层次社会问题不断凸现,大量民事纠纷涌入法院,民事诉讼案件逐年攀升,有些法院一度时间甚至出现“井喷式”增长,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与有限的司法资源矛盾日趋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的提升。但与此情形不同的是,隆德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受理案件数却连续多年保持稳中有降态势。本文对隆德法院近五年受理案件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析该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稳中有降的原因。
一、对该院民商事案件受理及诉前调解态势分析
图为2008年至2012年民商事案件受理数、案件调撤数、庭前调解数对照表。
(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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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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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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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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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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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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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受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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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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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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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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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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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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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调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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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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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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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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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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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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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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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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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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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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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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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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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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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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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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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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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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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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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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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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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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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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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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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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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可知,2008年以来,由隆德法院主导的“三调联动”矛盾化解排查机制,诉前共化解纠纷2969件。其中,法院诉前化解矛盾纠纷426件,占诉前案件总数的14%;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化解矛盾纠纷904件,占诉前案件总数的30%;行政化解矛盾纠纷1639件,占诉前案件总数的55%,五年来,民商事受理案件数稳中有降,且调撤率年均保持在75%以上。究其原因,该院于2008年率先牵头启动构建起了“三调联动”民调网络,并在此基础上,又在每个行政村选聘了一名司法调解联络员,实行联席会议制和信息通报制,实现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效配合,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形成了人民法院主导,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参与、村调委会配合协同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排查机制,为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供了有益探索。
二、主要措施和做法
1、在机制创新上下功夫。
自2008年以来,隆德法院结合中政委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更新理念、拓展思路、创新模式,积极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工作重心前移,着力整合乡村、街道、社区等社会各界的力量,构建了“三调联动”民调机制,形成了工作合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又针对基层群众有法律需求时往往不知道怎么办、去找谁的困境,经过基层组织推荐、法院审查,在全县聘请了121名司法调解联络员,并集中组织培训,在辖区每个行政村均设立“巡回审判点”、廉政监督员、开通司法热线服务电话,建立了覆盖县、乡、村的三级民调网络。群众遇到纠纷时,可先由调解联络员首先介入做调解工作,调解不成时及时通知包片法官上门服务,在诉前迅速化解纠纷。对一些发生在社区、邻里之间的苗头性问题,司法调解联络员也能随时掌握和及时化解,发挥了他们熟悉案情、人情、地情,易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优势,为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纠纷奠定了基础。呈现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良好态势,经过五年多的运行,形成了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审判法庭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调解网络,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化解在了诉前,大幅减少了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有效缓解了审判执行工作压力。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积累了经验,探索出了一条有益途径。
2、在强化与基层组织联系上下功夫。
一是为切实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指导,确保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建立了与基层民调组织定期联络机制,规定各审判庭、基层法庭分片包干,与所辖区民调组织紧密联系,将指导基层调解工作的任务落实到各庭室、落实到人。各庭室和责任人每月至少到所联系的基层调解组织指导工作1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辖区“三员”(廉政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司法调解联络员)联席会议,每年对所辖区调解人员进行1次集中培训,通过举办调解知识培训班、以会代训、观摩庭审、参与审案、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着力提升基层调解人员的调解技能。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积极支持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对于违法、无效的调解协议,予以变更或撤销,确保了基层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的理念,与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及村组调解力量共同建立了诉前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谁先发现纠纷就首先介入做调解工作,不分先后、不拘形式,因人、因案、因时而异,做到早发现、早疏导、早化解,较好地实现了由被动审案向诉前预防的转变。同时,该院还制定了《速调机制管理办法》,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以及邻里之间、亲属之间发生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先不立案,由包片审判人员会同基层调解联络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组织等联合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案件数量。2012年,在全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该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下降1.72%。今年1—6月受理案件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17%,充分利用联动机制已成功排查化解各类纠纷200余起。
3、在庭前调解上下功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在立案阶段开展调解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更有利于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为此,该院下大力气抓立案调解,设立了当事人饮茶休息区、法律咨询台和温馨调解室,在热情接待、耐心听诉的基础上,主动为当事人讲解相关的诉讼知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对可以诉前调解的案件,尽力帮助当事人寻求诉讼外解决途径,或与其所在基层调解组织沟通后委托调解,尽力调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实践证明,在立案阶段,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和争议较大,法院立案窗口的“稳、控”作用尤为显得重要。充分利用和把握好这一“关口”,就能收到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社会和谐,减轻审判压力的功效。
4、在舆论宣传引导上下功夫。
在全县14个乡镇分时段不定期举办各类法律“赶集日”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法院“便民服务流动车”作用,利用巡回车开展案件巡回审理和法治宣传教育,通过随车电子显示屏、声控播音装置,以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赡养抚养扶养纠纷、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及农民工欠薪纠纷等,以真实的案例制作成幻灯片,为他们开展现实、生动的普法活动,潜移默化影响群众,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宣传一次,影响一片的良好效果,有效预防了同类型案件的多发易发。充分利用县有线电视台、法院门户网站、庭审在线等阵地开展法制宣传,选派资深法官深入村组、社区、机关、学校等,开展经常性地法律知识专题宣讲活动,有效提高了机关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法律素养,为有效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义
1、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在我国市场化和法制化的进程中,由于诚信及社会征信系统的缺失,各类纠纷与日俱增,使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连年呈上升趋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压力和法官心里压力普遍加大。因此,法院积极作为,创新机制,创新思路,拓展、延伸服务,整合和调动各类资源来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具有着特殊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大量矛盾纠纷涌入,同时也减轻了法院工作压力。
2、降低诉讼业务成本和社会成本。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利于分流案件,减轻审判执行工作压力;有利于当事人无需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就能更加便捷地实现其权益;有利于当事人降低解决纠纷成本;有利于法院节约司法资源。
3、实践“司法为民”宗旨,促进社会认同。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新时期新阶段政法工作的应有之意。也是司法为民的实践需要。所谓司法为民,根本要义就是司法活动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把社会正义与个案公正统一起来。诉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两种正义的统一发挥桥梁作用:一是诉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当事人对自己的程序权利、实体权利进行自由处分,避免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误解;二是诉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把法律与社会常理结合起来,有利于群众对司法结论的理解;三是诉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主要由当地组织进行,有利于对案件矛盾以及关联矛盾的全面解决;四是诉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形式灵活,“现场调解”的模式有助于对当地群众的法制教育。
通过转变司法理念和司法行为方式,创新机制,构建起了“大调解”工作网络,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又缓解了审判压力,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