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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隆德法院民商事案件稳中有降成因的分析

对隆德法院民商事案件稳中有降成因的分析

张尚  孙艳文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经济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深层次社会问题不断凸现,大量民事纠纷涌入法院,民事诉讼案件逐年攀升,有些法院一度时间甚至出现“井喷式”增长,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与有限的司法资源矛盾日趋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的提升。但与此情形不同的是,隆德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受理案件数却连续多年保持稳中有降态势。本文对隆德法院近五年受理案件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析该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稳中有降的原因。

一、对该院民商事案件受理及诉前调解态势分析

图为2008年至2012年民商事案件受理数、案件调撤数、庭前调解数对照表。

                                   (单位:件)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民商事案件受理数

694

689

676

687

681

民商事案件调撤数

496

426

486

536

503

庭前调解数

70

80

88

90

98

行政调解数

323

333

402

250

331

人民调解数

184

130

186

213

191

从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可知,2008年以来,由隆德法院主导的“三调联动”矛盾化解排查机制,诉前共化解纠纷2969件。其中,法院诉前化解矛盾纠纷426件,占诉前案件总数的14%;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化解矛盾纠纷904件,占诉前案件总数的30%;行政化解矛盾纠纷1639件,占诉前案件总数的55%,五年来,民商事受理案件数稳中有降,且调撤率年均保持在75%以上。究其原因,该院于2008年率先牵头启动构建起了“三调联动”民调网络,并在此基础上,又在每个行政村选聘了一名司法调解联络员,实行联席会议制和信息通报制,实现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效配合,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形成了人民法院主导,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参与、村调委会配合协同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排查机制,为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供了有益探索。

二、主要措施和做法
    1、在机制创新上下功夫。

2008年以来,隆德法院结合中政委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更新理念、拓展思路、创新模式,积极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工作重心前移,着力整合乡村、街道、社区等社会各界的力量,构建了“三调联动”民调机制,形成了工作合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又针对基层群众有法律需求时往往不知道怎么办、去找谁的困境,经过基层组织推荐、法院审查,在全县聘请了121名司法调解联络员,并集中组织培训,在辖区每个行政村均设立“巡回审判点”、廉政监督员、开通司法热线服务电话,建立了覆盖县、乡、村的三级民调网络。群众遇到纠纷时,可先由调解联络员首先介入做调解工作,调解不成时及时通知包片法官上门服务,在诉前迅速化解纠纷。对一些发生在社区、邻里之间的苗头性问题,司法调解联络员也能随时掌握和及时化解,发挥了他们熟悉案情、人情、地情,易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优势,为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纠纷奠定了基础。呈现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良好态势,经过五年多的运行,形成了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审判法庭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调解网络,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化解在了诉前,大幅减少了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有效缓解了审判执行工作压力。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积累了经验,探索出了一条有益途径。

2、在强化与基层组织联系上下功夫。

一是为切实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指导,确保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建立了与基层民调组织定期联络机制,规定各审判庭、基层法庭分片包干,与所辖区民调组织紧密联系,将指导基层调解工作的任务落实到各庭室、落实到人。各庭室和责任人每月至少到所联系的基层调解组织指导工作1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辖区“三员”(廉政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司法调解联络员)联席会议,每年对所辖区调解人员进行1次集中培训,通过举办调解知识培训班、以会代训、观摩庭审、参与审案、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着力提升基层调解人员的调解技能。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积极支持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对于违法、无效的调解协议,予以变更或撤销,确保了基层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坚持预防为主的理念,与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及村组调解力量共同建立了诉前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谁先发现纠纷就首先介入做调解工作,不分先后、不拘形式,因人、因案、因时而异,做到早发现、早疏导、早化解,较好地实现了由被动审案向诉前预防的转变。同时,该院还制定了《速调机制管理办法》,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以及邻里之间、亲属之间发生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先不立案,由包片审判人员会同基层调解联络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组织等联合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案件数量。2012年,在全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该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下降1.72%。今年16月受理案件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17%,充分利用联动机制已成功排查化解各类纠纷200余起

3、在庭前调解上下功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在立案阶段开展调解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更有利于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为此,该院下大力气抓立案调解,设立了当事人饮茶休息区、法律咨询台和温馨调解室,在热情接待、耐心听诉的基础上,主动为当事人讲解相关的诉讼知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对可以诉前调解的案件,尽力帮助当事人寻求诉讼外解决途径,或与其所在基层调解组织沟通后委托调解,尽力调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实践证明,在立案阶段,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和争议较大,法院立案窗口的“稳、控”作用尤为显得重要。充分利用和把握好这一“关口”,就能收到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社会和谐,减轻审判压力的功效。

4、在舆论宣传引导上下功夫。

在全县14个乡镇分时段不定期举办各类法律“赶集日”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法院“便民服务流动车”作用,利用巡回车开展案件巡回审理和法治宣传教育,通过随车电子显示屏、声控播音装置,以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赡养抚养扶养纠纷、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及农民工欠薪纠纷等,以真实的案例制作成幻灯片,为他们开展现实、生动的普法活动,潜移默化影响群众,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宣传一次,影响一片的良好效果,有效预防了同类型案件的多发易发。充分利用县有线电视台、法院门户网站、庭审在线等阵地开展法制宣传,选派资深法官深入村组、社区、机关、学校等,开展经常性地法律知识专题宣讲活动,有效提高了机关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法律素养,为有效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义

1、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在我国市场化和法制化的进程中,由于诚信及社会征信系统的缺失,各类纠纷与日俱增,使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连年呈上升趋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压力和法官心里压力普遍加大。因此,法院积极作为,创新机制,创新思路,拓展、延伸服务,整合和调动各类资源来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具有着特殊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大量矛盾纠纷涌入,同时也减轻了法院工作压力。
    2
、降低诉讼业务成本和社会成本。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利于分流案件,减轻审判执行工作压力;有利于当事人无需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就能更加便捷地实现其权益;有利于当事人降低解决纠纷成本;有利于法院节约司法资源。
   3、实践“司法为民”宗旨,促进社会认同。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新时期新阶段政法工作的应有之意。也是司法为民的实践需要。所谓司法为民,根本要义就是司法活动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把社会正义与个案公正统一起来。诉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两种正义的统一发挥桥梁作用:一是诉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当事人对自己的程序权利、实体权利进行自由处分,避免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误解;二是诉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把法律与社会常理结合起来,有利于群众对司法结论的理解;三是诉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主要由当地组织进行,有利于对案件矛盾以及关联矛盾的全面解决;四是诉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形式灵活,“现场调解”的模式有助于对当地群众的法制教育。
   
通过转变司法理念和司法行为方式,创新机制,构建起了“大调解”工作网络,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又缓解了审判压力,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 责任编辑:张尚祎 孙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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