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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所谓“村官”职务犯罪是指村官利用其自身的职务进行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增加,农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再加上各地实行“大县城”建设以及招商引资,大规模的征收农村土地。在当前政策形式影响下,作为“村官”的村干部拥有很大的权力,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乡政府行使基层管理权。但是一些村干部经不起金钱诱惑,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滥用职权,严重影响队伍的廉洁性。2009年至2012年,隆德县人民法院共审理职务犯罪案件14件,其中村干部涉及职务犯罪案件8件。统计数字表明,虽然隆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少,但村干部职务犯罪占很大的比例,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为此,笔者对隆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相对集中,合伙作案较多。8起案件中,多人共同作案的6起,个人单独作案的2起,共同犯罪占75%;犯罪主体大多是村支书、村主任与村会计。其中村支书6人,占43%;村主任2人,占14%;村会计6人,占43%。例如我院审理的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指使会计柳某将本村一组22.2亩、二组39.6亩机动地退耕还林粮款补助领取,至2005年共领取退耕还林粮款补助22555.13元,未记入村集体账务作收入,除14835.00元用于该村集体开支外,剩余7720.13元被二人平分侵吞。   

(二)涉及的罪名相对固定,基本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其中贪污罪6件,挪用公款罪2件,且贪污、挪用的款项多为专项资金。说明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是当前农村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及立法解释,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以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某村主任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退耕还林款7000.00元用于个人药店及小卖部进货使用某村支书蒙某利用职务之便,领取虚报在其妻名下的危房补助资金6000.00元,这些都是典型的村官职务犯罪。

(三)作案方式简单直接。作案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一、在协助乡政府发放退耕还林补助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村会计将村机动地退耕还林粮款补助未记入村账务作收入;二、指示村会计编造几个虚假的村民姓名,将荒山地分摊到编造的假村民名下上报退耕办审批,并将粮款补助不记入村集体收入;三利用协助乡政府发放退耕还林补助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外迁村民名下报领的由国家发放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及村机动地退耕还林补助款,采用收入不记账的方法,由个人保管使用;四、虚报低保人数,骗取国家低保救助款;五、虚报危房改造数量,骗取危房改造款。近年来,县政府加大退耕还林、危房改造、低保救助及招商引资力度,这就给村干部留下可乘之机,同时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混乱,收支管理不严格,且农村干部变动频繁,谁当干部谁管钱,根本不遵守财会制度,更谈不上账目的交接,所以他们往往采取较为简单直接的手段作案,常常采用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虚报、冒充等手段侵吞集体资财。

(四)文化程度偏低。判处的14名村干部中,文盲1人,占7%;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4人,占29%;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8人,占57%;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1人,占7%。很多村干部不懂法、不学法,以及过分集中的人、财、物大权,很容易产生贪污腐败思想,走上犯罪道路。某村党支部书记陈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15400.00元用于个人购买出租车进行营利活动。

(五)涉案金额大。8起案件中,涉案金额共计417318.05元,其中2010年涉案金额309264.37元,2011年涉案金额64035.78元,2012年涉案金额44017.9元。在8起犯罪中,犯罪数额最大的一起是2010年两个村干部共同贪污案,涉案金额20万余元,其中第一被告人剡某(村支书)贪污数额竟达6万余元。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剖析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官”主观原因,也有社会客观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监管机制。在案发的行政村发现,村级管理混乱,建立正规账目的不多,白条、三联收据仍然存在,支书、村主任签名审批报账的也居多。所谓招待费、贺礼等等五花八门。挪用、贪污的手段也很简单,一是利用召开社员大会,以“两委会”名义支出。二是采取虚报冒领。三是收入不记账,直接予以侵吞。而且村委会会计也缺乏基本的财会知识,更不要说会计职业道德了。

(二)村干部选举不规范,缺乏民主监督。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规定,村主任,村会计由村民选举产生。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村干部是由乡镇党委“内定”的,这样便造成了选人、用人上的失误,村民的监督意识淡薄,助长了“村官”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三)村务公开流于形式,缺乏透明度。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在案件涉及的行政村里,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许多村民不知道什么是村务公开,更不知道应该公开什么内容。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四)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分权机制。近年来,随着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村集体经济壮大和村财政来源拓宽,集体积累有一这增加,相应地“村官”的权力也越来越大,支配村级财物的随意性也越来越大。部分“村官”在任职期间由于权力集中,形成“我说了算”的特权思想,随意支出村级资金、或借、或挪或挥霍、或拿公家钱做人情。

   (五)“村官”自身素质不高,缺乏廉政教育。各行政村村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平时又缺乏教育培训,没有认识到有些行为触犯了法律,更没有廉洁自律的习惯,从而导致在诱惑面前迷失了方向,以至于铤而走险。

(五)上级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缺乏监管力度。有些乡镇领导只要求行政村完成交给的任务,放松了对村干部的廉政监督。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及建议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当前农村发展的基本思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好的发展环境,更需要廉洁的村务管理环境。因此,在坚持依法打击“村官”职务犯罪的同时,要主动做好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严格选拔任用村干部,依照行使民主权利。严格依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规定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定期或不定期强化对新当选村干部的培训和辅导,提高村干部的整体素质,树立村支书、村主任的服务意识,做到带好一班人,做好一村事。要坚持民主选举程序,防止那些思想道德素质差、群众议论大、口碑差的人混进“两委”班子。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民主权利,让群众选出自己信得过的,能放心的领头人

(二)规范财务制度,把好村务收支关口。村里要设立专职会计、出纳,各负其责,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村干部自收自支和权力过度集中;规范收支入账凭据,杜绝白条入账现象,防止虚报、重报、冒领。对于收取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村集体荒地、荒山退耕还林款等,要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对一切假公济私的行为予以惩罚。在决算中,村委会要集体审查,要逐项审计,不合理的决算项目,一律不予支付。

(三)加强对村财务和村干部的审计、监督。上级政府部门和纪检、检察等监督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村财务进行审计,并对村干部财务支出进行核实,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注意发现诱发犯罪的制度管理、外部监督、思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有关乡镇党、政府沟通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完善制度,防患于未然。

(四)加大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一是强化组织学习,提高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职务行为,避免触犯法律,同时让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和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二是充分利用已经查处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制作专题片,以及把“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编选典型案例,进行巡回警示教育。

 

 

    作者:隆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梁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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