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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法院审务政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隆德县人民法院

              审务政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我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务督察是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  审务政务督察小组由纪检组、政工科和聘任的人民监督员组成。

  第三条  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通过随机抽号的方式回访案件当事人进行督查;

(四)通过查阅案卷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五)对庭审纪律进行督查;

(六)通过随机抽查对出勤、上下班纪律作风进行督查;

(七)对财务收支、财产管理、车辆安全、办公设备采购、环境办公楼卫生、各部门内务、食堂管理、值班等进行督查;

(八)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

  第六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纪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第七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院领导批准后,由督查组向相关部门发出《审务政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八条  督察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或者普遍性的问题,由督查小组进行通报。

  第九条  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条  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派员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本院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三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五)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向院纪检组检举揭发。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三)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四)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隆德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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