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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法院工作人员搞封建迷信、信仰宗教、参加邪教及其他传销组织暂行规定

             

              隆德县人民法院         

关于禁止法院工作人员搞封建迷信、信仰宗教、参加邪教

           及其他传销组织暂行规定

     为加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树立我院工作人员理想信念,规范我院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促进我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禁止法院工作人员信仰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

第二条  禁止法院工作人员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条  禁止法院工作人员参加邪教、传销等非法组织;

第四条  党员干部和其他干警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参加邪教、传销等非法组织的,依据党纪政纪,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聘用人员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予以解聘;

第六条  院领导及庭室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并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如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院内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指法院全体干警及聘用人员;

第八条  本规定由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隆德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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