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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及需知

立案时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民商事一审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起诉书(正本1 份,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

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

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清算组为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清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

表人的证明材料;

3、争诉一方为铁路单位的证明材料。即不在企业名录上的铁路开办企业或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

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非铁路企、事业单位起诉的,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为铁路企业或现

仍从事上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4、表明原告身份和起诉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5、法院有权主管、属本院管辖的证明材料;

6、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

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二、刑事一审自诉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刑事自诉状或告诉笔录(一式2 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自诉人身份证明;

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附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

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

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

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附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6、附有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

7、用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和物质损失的证明;

三、申请执行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正本一份(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

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一份;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书或仲裁协议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

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有效成

立的法律文件、主要负责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

委托的证明、函件;

6、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四、执行案件重新立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2)、再次申请执行书;

3)、被执行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因按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结案后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

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执行和解协议;

2)、申请恢复执行书;

3)、已履行部分的证明;

4)、申请执行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刑事申诉案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正本、副本各一份;

2、申诉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的身份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

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4、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

5、已经基层法院复查处理或再审的,需附基层法院的驳回通知书或再审裁判文书;

6、以有新理由或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7、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需附证据线索。

六、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正本、副本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经当年年检的

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

团法人提交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非案件当事人申请的,提交其身

份证明和与当事人关系或权利义务承受关系的证明)。申诉、申请人非案件当事人的,应当提交与当事人

身份关系或权利义务承受关系的证明材料);

3、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

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4、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

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6、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7、与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立案关系的案外人,需提供其与原案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诉前财产保全所需提交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须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保全财产

的性质、数额,申请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2、被保全财产线索。被保全财产的线索须载明:被保全财产的地点、状况,包括财产的现状和被控制

状态等;

3、争议的财产即将毁损、灭失;或被申请人即将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证据;

4、担保材料。

5、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经当年年检的

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

团法人提交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

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八、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经当年年检的

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

团法人提交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

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4、仲裁机关委托函;

    5、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材料。

各类案件立案时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

一、离婚:身份证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子女户口证明;家庭主要财产以及债权债务清单;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必要证据;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第二次以上诉讼离婚的,应提供原审的法律文书;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二、抚养、扶养、赡养、收养: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关系证明书;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变更收养关系的应提供收养关系的证明(户籍、法律文书)。

三、解除非法同居:身份证复印件;同居的时间;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清单;子女户籍证明。

四、房产所有权:身份证复印件;有关产权证据(房契、土地所有权证、新建房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建房协议、建房发票。

五、房屋析产: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家庭关系证明书;析产协议书;其他有关房屋析产的证据。

六、房屋产权: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四至;房产变迁时的有关记载。

七、共同财产分割:身份证复印件;共同共有财产证明或发票;分割协议;其他有关证据。

八、财物纠纷:身份证复印件;财物清单;财物往来的证据及证人证言。

九、相邻用水、排水: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书或使用房屋土地的有关证明;房屋、土地平面示意图;排水、用水线路图。

十、相邻用地、通风、采光:身份证复印件;房产、土地证;房屋、土地平面示意图;用地、通风、采光示意图。

十一、相邻通行: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书或使用房屋的有关证明;通道示意图。

十二、相邻房屋滴水: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书或使用房屋的有关证明;相邻屋檐滴水示意图。

十三、相邻防险防害:身份证复印件;相邻的证据;其他证据。

十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继承、收益权: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所有权证明、转让、出让、抵押协议;家庭关系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十五、水利使用、收益权:身份证复印件;水利所有或能证明其对该水利享有使用、收益的证据。

十六、山林使用权、收益权: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能证明其对该山林享有使用、收益权的证据。

十七、借贷:身份证复印件;借据;有抵押物的提供抵押物的证据;无借据的应提供无利害关系的知情人证词;债务人承认借贷关系的证据。

十八、房屋买卖: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的证据;房产过户手续的有关书证;买卖协议;收、付的收据。

十九、房屋租赁: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付清单。

二十、房屋典当: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书;典当契约或协议。

二十一、房屋代管、借用: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明书;代管、借用契约或有关证据。

二十二、赠与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赠与协议;能证明赠与人已履行或未履行赠与行为的证据。

二十三、担保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协议;能证明担保人已履行或未履行担保行为的证据。

二十四、抵押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抵押协议;抵押物所有权证。

二十五、劳动报酬:身份证复印件;劳务合同,劳动仲裁书;证明劳务关系成立的有关证据。

二十六、合伙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合伙协议或能证明其合伙行为的证据;往来帐务凭证。

二十七、人身损害赔偿类:身份证复印件;法医鉴定结论;医药费发票;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转院证明;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护理费开支的有关证据;有关误工证据;交通费凭证;证明该事实是侵权行为人所为的证据。

二十八、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身份证复印件;动物损害、伤害状况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及证明;动物属饲养人所有或属某人管理的有关证据;医药费发票。

二十九、侵犯公民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身份证复印件;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如报纸等。

三十、财产损害赔偿:身份证复印件;受损的现场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鉴定及证明;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数额计算依据。

三十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事故鉴定小组的责任事故或技术事故鉴定结论;要求赔偿的有证据。

三十二、产品质量损害:身份证复印件;购买产品的有关证据及发票;该产品是某一个制造商或销售商所制造或销售的证据;造成损害的现场照片及有关证据。

三十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身份证复印件;交警的事故调解终结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伤残的要提供伤残评定书;医疗费发票;护理、误工、交通等有关发票证据。

三十四、特别程序类:身份证复印件;被宣告人身份证及失踪、死亡证据;其他有关证据。

三十五、继承类:身份证复印件;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和死亡时间证明;被继承的财产属被继承人所有的有关证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有关遗嘱的书面证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证据;遗赠抚养协议。

三十六、其他未尽的案件,应提供的证据,根据审判实践决定。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进行诉讼,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答辩状及副本,并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二、原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讼请求,在案件判决之前可以申请撤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有权提起反诉。

三、当事人双方可以和解。

四、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但须办理书面授权委托书手续并在开庭前交至法院,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应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异议。

七、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需要翻译的,应在开庭三日前提出;有申请勘验、鉴定、审计的权利;可以查阅与本案相关的材料。

八、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

九、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但要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十、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超过指定时间30分钟末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超过指定时间30分钟未到庭的,按缺席审理。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应在开庭三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十一、当事人及代理人不得在法庭以外场合与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法官或独任法官谈论交流案情。

十二、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离婚案件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庭参加诉讼。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符合婚姻法策今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案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要求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十四、当事人应遵守法庭纪律,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自动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拒不履行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全和先予执行须知

一、保全

(一)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四)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五)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先予执行

(一)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审理。

七、申请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已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耒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

  四、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一份,复印件三份。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办理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法院审查认为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法院审查认为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法院审查认为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来源: 责任编辑:齐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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