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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路面施工不设防,发生事故谁担责?

    近日,隆德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8月苏某乘道路施工期间方便,私改自家排水管道,因未及时回填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孙某晚上走路时不慎踏入其中。孙某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要求苏某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详细梳理案情,并准确分析各自的过错大小。苏某不能证明自己设置了安全防护设施及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该路段施工的情况下未谨慎通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孙某认识到自己并不是“无辜”的,苏某也认识到自己并不是“冤枉”的,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苏某当庭一次性赔偿孙某5400元。该案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道路施工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保障施工安全、道路安全、通行安全是每个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危险性设施的维护力度,同时采取设置醒目标志、语音提示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并安排专人巡视。作为行人,在日常出行时要充分观察四周环境、注意安全警示标志,特别是晚上、雨天等天气环境不好时更要提高自我安全注意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报警、及时就医、固定证据,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 责任编辑:张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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