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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不诚信行为!隆德法院沙塘法庭开出首张诚信罚单

严惩不诚信行为!隆德法院沙塘法庭开出首张诚信罚单

    近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经营者吕某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并向法庭上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案件审理,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隆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吕某作出罚款决定。吕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固原中院根据吕某的违法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酌情调整罚款数额为2万元,有力震慑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被告与原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将其修建的集中供热站承包给原告经营,供热费用暂按140万核算,原告按县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热用户收取供热费并提供发票,每个采暖季结束后,原告对各项合理费用整理汇总,由相关单位审核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被告据此支付采暖服务费。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运行费用发生争议,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原告经营者吕某向鉴定机构提交了伪造工人签名和指印制作的工资表,导致鉴定机构将人工工资共计608200元计算在鉴定结论中。在被告对鉴定结论中人工工资部分提出异议及申请部分工人出庭作证时,吕某未向法庭如实说明上述情况,做虚假陈述。后办案法官通过比对工资表和证人的签名,发现签名明显不符,经过调查核实,吕某承认了该事实并出具悔过书,经审查认定吕某存在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又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故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法官提示】 

    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则,构建诚信社会体系,需要每个人共同参与。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无可厚非,但为了赢得诉讼,想通过欺骗的方式打赢官司,对于诉讼中的案情、证据等虚假陈述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案件审理,妨碍诉讼活动,而且是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轻则罚款,重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应该遵守法律、敬畏法律,诚信的参与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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