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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隆德法院再向“老赖”亮剑

重拳出击 隆德法院再向“老赖”亮剑

    近日,隆德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对被告人董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严肃性,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与申请人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隆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人董某赔偿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董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采取了多种执行措施,但董某仍未全部履行义务,并将法院依法登记的20吨饲草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出售,也未将出售款用于执行案件。该案在侦查期间,董某与蒙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5万元,余款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由董某分期执行。被告人张某某与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隆德县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人张某某偿还某公司、刘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30余万元。该两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某将其向法院申报的住宅楼以30万元出售给他人,售房款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擅自将法院依法登记的财产予以变卖,所得款项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既得利益和社会诚信体系,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做出上述判决。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法院向全社会做出的铮铮誓言和庄严承诺,持续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是巩固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成果的有力措施之一。今后,隆德县法院将秉持该承诺,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助力破解“执行难”。该两案的宣判也再次提醒那些“老赖”,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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