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隆德县委的坚强领导和县委政法委的协调指导下,隆德政法各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本着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加强协调配合,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以猛药去疴、刮骨疗毒的决心和信心,净化社会风气,扫除污垢尘埃。
该案是隆德县政法机关在扫黑除恶战场上成功攻克的首例恶势力性质的犯罪案件。
当日,隆德法院第一法庭座无虚席。整个庭审,内容丰富而不失严肃紧凑,程序复杂而不失灵活转换,完全贯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9名被告人,9项犯罪事实,在一天的时间内全部审理完毕。被告人陶某某、曹某、米某甲、刘某、冯某某、米某乙、米某丙、王某某、吴某为自己犯罪行为付出了严重的代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为体现良好的普法宣传和社会教育效果,营造打击黑恶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良好的震慑效果,达到涉恶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隆德法院在庭审结束后,立即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定罪量刑事宜,并当庭宣判。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某、曹某、米某甲、刘某、冯某某、米某乙、米某丙、王某某、吴某酒后纠集在一起,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狠、无事生非,任意打砸、损毁、强拿硬要某音乐会所内物品,造成某音乐会所物品损失8935元,情节严重。打砸后不但不赔钱,还以暴力相威胁,让某音乐会所工作人员为其打了28000元的收条。9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9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经法庭审理还查明,被告人陶某某、曹某、米某某、刘某、冯某某5人自2015年10月25日以来长期纠集在一起,有分有合多次在本县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实施故意损坏财物、故意殴打伤害他人、消费后不付帐,恶意签单、逃单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聚众扰乱生产、经营等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恶势力犯罪行为,应从重予以惩处。
综合上述犯罪事实,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遂做出如下判决。
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米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米某乙、米某丙、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