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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的通告

 

隆德县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防止疫情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院及区市县党委政府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现就我院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将予以全部推迟,当事人如有疑问可联系、咨询办案人员。

 

二、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到我院参加诉讼活动,根据诉讼法有关规定,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寄或者其他即时通讯方式向我院提出延期申请,我院将依法另行安排、决定庭审时间。

 

三、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其他的庭审、接待、听证、调解、质证、执行等诉讼活动如有推迟或其他变动,将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尽早与当事人及代理人沟通协商,尽快妥善安排。对特别紧急情况,我院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妥善处理,请予积极配合。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有诉讼、信访需求的,建议将相关材料邮寄隆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请务必注明本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还可选择通过移动微法院、电子邮箱、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五、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严格遵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防控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开展执行工作。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事项的,按照相关审限规定办理期限顺延。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将优先委托办理。

 

六、近期执行过程中,我院将强化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点对点”、“总对总”的财产查控,一般不开展线下查控活动。优先选择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执行事项的接待和处理。原则上不约见、接触当事人。确需约见的,我院事先询问当事人身体状况,并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

 

七、鉴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有关诉讼事项,应主动做好自身防护并配合我院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安检、人员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

 

八、我院将科学合理安排、妥善有序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和诉讼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因我院采取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邮寄地址:隆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756300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954-6013265

沙塘法庭电话:0954-6517699

执行局电话:0954-6513022

宁夏法院网(网上立案平台):http://www.nxf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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