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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执行问题探析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执行问题探析

 新时代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呈现的问题较为突出,社会对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更加关注,农民对从土地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因此如何提高耕地合理化利用和优化配置,着力提高农业生产力,在有限的土地上,让农民获取更高的收益,这是乡村振兴、发展现代农业必须要走的路,要关注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好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民的自身利益,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一、 基本数据情况

  我院受理的进6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数量统计分别为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2022年截止到8月31日)

  年份

  诉讼案件

  执行案件

  2017

  0

  6

  2018

  2

  0

  2019

  0

  4

  2020

  1

  3

  2021

  4

  1

  2022

  20

  20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包括: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近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有:

  (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虽然隆德县处在南部山区,多山地,但农业生产现代化也逐步在发展。随着农业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国家扶持粮食生产免征农业税,一系列促进农业增收政策的出台,都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                 

  (二)随着乡村振兴产业的发展,大量青年也慢慢离开城市回到了农村,比较突出的是我县的张程乡和杨河乡,在刚刚发布的第七次人后普查的报告中,我们发现隆德县13个乡镇中仅城关镇、杨河乡、张程乡3个乡镇人口所占比重有所上升,且常住人口15-59岁占比较大,65岁以上占比为13个乡镇中最低。这两个乡镇养殖业发展势头良好,由于发展养殖业要种植饲料,土地在近几年价值凸显,之前外出务工的部分农民返乡后业发展起了养殖业,人均耕地日趋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额越来越强,对土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原承包人和实际耕种人因赔偿款分配产生纠纷,造成案件数量上升。

  (三)村集体不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发包。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过程中,种地的收益极低,农民不愿意耕种土地,村集体让其他农户带耕种或者发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因为土地流转法律知识欠缺,流转方式不规范,承包关系不稳定,埋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激增的隐患,使部分案件最后诉诸于法律。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不断增多。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各种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显著提高,经济利益的驱动,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农民开始回归土地,重视土地,最早将土地撂荒、承包给别人经营的又愿意将自己耕种土地,由此产生纠纷。

  2、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主体分别为家庭成员之间,同村村民、上级集体村集体与下级村集体之间,村委会与流转人之间,方式主要有承包、流转、租赁。

  3、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笔者查看了近几年的数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体为某村集体与某公司的案件,多为2014年前后,隆德县招商引资企业,村集体集中将土地进行流转,后企业因经营不善,未能如期支付土地租赁费,后案件进入法院,因村集体流转的土地是各农户的,人数众多,易引起群体性的事件。且案件被执行人为同一人或同一企业,进入执行阶段后,此类系列案也大大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4、案件执行难度大。一是一方主体是乡、村集体,另一方为公司的,由于此类案件主体特殊,被执行人为系列案件,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因企业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企业很难在后续的过程中进行再生产,法院也不易将土地租赁费执行到位,经过多方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二是主体为同村村民的,双方多为口头协议,没有书面或较为正规的合同,对约定事项都按对自身有利的讲。执行过程中双方情绪对立,调解难度大;三是涉土地纠纷的案件中标的物多为农作物,由于农作物播种和生长的周期性、季节性的影响,也给案件执行带来现实的难度。

  5、乡镇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对解决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发挥的作用较为突出,尤其是村委会中的主要负责人,在调解工作中发挥作用较大,但村委会及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在做群众工作的同时不会留下书面的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调解工作和过程的痕迹,对涉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未进行总结,没有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乡镇一级政府介入不及时,没有在矛盾化解过程中建立有效的、长效的联动机制。

  四、案件执行中的难点

  (一)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诉诸法律的能力有待提高。现代法律诉讼制度越来越专业化,从立案到审判、执行都有规范的程序,而大部分涉农案件的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经济收入有限,很难通过聘请律师来弥补自身诉讼能力的不足。无论是被执行人还是申请执行人,仅仅把希望寄托到法官身上,而自身不知道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只是一味的等待法院的处理结果。法官按照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做出裁判之后,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如果不能达到当事人自己的心理预期,在执行过程中对抗情绪较大,法官进行释法析理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 法律适用困难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执行属于新生事物,民诉法的执行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的不完善和其他法律相冲突这些矛盾也给案件执行带来诸多问题和困难。1、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明晰,涉及的案件难以执行。2、大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执行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投入到执行工作中,而实际上存在诉讼程序还没有走完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现象,这往往把法院直接推到了农民群众的对立面,使农民将对行政机关的不满转化为对法院的不满,引起暴力抗法事件,即影响了法院的执行效果,有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五、针对此类案件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使土地流转有法可依。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流转的程序以及流转的其他要求,可以将土地流转的计算标准、流转的程序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都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将土地的生存保障性功能放在第一位,确认并保护农民基于生存是由单方收回土地或要求增加流转费的要求。

  (二)加大对土地政策流转政策的宣传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相关政府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与农民保障,要加强认识,大力推广宣传土地流转政策,让老百姓知道土地不仅可以自己种植也可以承包给经营大户或者相关企业,增加农民的收益。规范土地承包流转程序、制度,避免强制农民转包现象的发生。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民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乡村振兴提出的惠民政策,在提高土地利用价值的同时,提升农民的经济收益。

  (三)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

  1、村委会作为与农民最密切的基层自治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过程中应发挥好应有的职责和作用。规范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和管理,以农民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信息登记准确,对发放对象不合理的要及时进行收回和注销,工作人员在上岗前要进行系统化的培训使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更加专业化。

  2、规范土地承包、流转过程中签订合同,村集体组织进行指导和干预,保障农民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处于劣势,保护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3、规范土地的用途。对于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后将土地撂荒的,要尽快复垦。

  (四)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

  1、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拓宽调解的渠道。农村土地纠纷具有一定的地缘性和家族性。村干部们大多是长期处于一线工作的人员,熟悉当地土地纠纷发生的背景和情况,让他们参与到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更有利于做双方工作,有利于促进沟通,化解矛盾。在固定一批专业人员的同时,加强培训,提供专业的办公场所,工作报酬,让他们的工作的积极性更高。

  2、形成多方化解矛盾的合力。在遇到纠纷不愿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的农民提供更多的矛盾化解方式,有效缓解法院案件数量多的压力,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让党委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力量集体联动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五)讲求工作方法,提高执行案件能力,做好此类案件的执行工作。

  经过笔者调研,此类案件在执行的过程中,均会涉及村委会,然而村委会又不是案件直接当事人,笔者建议将村委会追加成案件当事人,更好的解决纠纷。再次,耐心的做好释法析理,做到案结事了至关重要。在本院执行的一起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对立情绪极强,结案很容易,但是要做到事了就不那么容易了,承办法官曾多次实地查看,与当事人及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等进行沟通,做好调解工作。最终将所有矛盾和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六)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解决后顾之忧。

  应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将农村的“三险”纳入社保,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解决后顾之忧,对土地放心的进行流转。 拓宽新的产业,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加出土地之外的收益,改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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