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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被帮工人损害如何赔偿

案情

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同村村民, 2012430日上午,王某乙驾驶其所有的农用四轮拖拉机为王某甲无偿在山上拉柴禾时,返回途中,王某甲站在拖拉机车头与拖车连接处,致王某甲从车上摔下受伤。王某甲受伤后经治疗,被评定为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90%。王某甲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人身受害损失。对此,王某乙辩称,王某甲叫我为其上山拉柴,我的行为是义务帮工行为。在帮工过程中,我没有过错,因此,对王某甲的损失,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乙驾驶自己的四轮拖拉机无偿为原告王某甲拉运柴禾,属义务帮工行为,在返回途中致原告王某甲从拖拉机上摔下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帮工过程中,只要帮工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乙作为专业驾驶人员,明知农用拖拉机不能载人,但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允许原告王某甲站乘,属违章行为,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对原告王某甲红的受伤,被告王某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王某甲作为成年人,明知站乘农用拖拉机有危险,为法律所不容许,仍然站乘,在站乘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其在帮工过程中属受益者,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王某乙的赔偿责任。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王维清赔偿原告王向红各种损失204775.02元的40%,即81910.00元,除已付的26000.00元外,余款559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歧

就本案王某乙对王某甲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乙应当赔偿王某甲的全部损失。理由是王某甲是从王某乙的车上摔下受伤,王某乙系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王某乙为帮工人,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对帮工人致被帮工人损害是否赔偿作出规定,况且被帮工人系义务帮工的受益人,故被帮工人王某甲所受伤害应由其自行承担,王某乙不应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乙与王某甲系帮工与被帮工关系,原则上王某甲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但根据公平原则,且王某乙有重大过失行为,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虽然只对帮工人致第三人、被第三人致害以及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帮工人致害被帮工人是否承担责任没有作出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看出,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帮工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王某乙作为专业驾驶人员,明知农用拖拉机不能载人,但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允许王某甲站乘,属违章行为,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对王某甲的受伤,王某乙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甲作为成年人,明知站乘农用车有危险,为法律所不容许,仍然站乘,在站乘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其在帮工过程中属受益者,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减轻王某乙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双方的过错及王某甲为受益人的实际,王某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该条就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自身损害,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作出规定。但对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未作出规定,这有违公平原则。当然,基于帮工行为的无偿性,被帮工人属于纯获利益一方,法律不必苛求帮工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第三,王某乙承担部分责任符合风险自负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风险自负原则在帮工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被帮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帮工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失的发生,但基于对某种利益的追求或对风险存有侥幸,而自愿承担帮工人所带来的损失。风险自负原则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善良风俗原则提倡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对于助人的行为,法律应给予支持和保护,在无偿的帮工与被帮工关系中,被帮工人作为受益人,只要帮工人是在不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形下致被帮工人受伤,就应当免除其赔偿责任。这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

综上,本案无偿帮工人王某乙在帮工过程中存有重大过失致被帮工人受伤,根据侵权责任原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帮工人王某甲作为纯利益的一方,根据公平原则、风险自负原则、善良风俗原则,应减轻王某乙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隆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杨 芳

 

 

 

 

来源: 责任编辑: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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