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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援助 促进和谐社会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改革深入发展,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性、不确定性,使得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满不和谐因素。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当务之急,而法律援助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内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旗帜下,如何加强法律援助体制的建设和完善成为强化和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字】 和谐社会  法律援助   法治

【正  文】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使社会阶层迅速分化,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性,不确定性,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多,从而发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为中国今后的发展指明了出路;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许多条件,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法制条件。而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生问题解决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1

一、法律援助的内涵和意义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通过成立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实施对象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是一种政府为群众的法律服务埋单的制度。2003年7月《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经过近十年的实践探索,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保护和帮助困难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产生了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以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体现和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方面。

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2使困难群众能够借助国家力量,获得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援助,是一种直接体现“为民”精神的制度,弘扬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以人为本,旨在对社会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着眼于以法律帮助消除贫困差距,体现了扶弱助贫法制化的理念,具有将法治内在化和实施制度化的特点,能够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终极人文关怀,是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机制。

(二)、法律援助能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改革制度的深入发展,各类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如果把握和解决不好,往往容易引发社会冲突甚至社会混乱和动荡,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群众因经济原因或法律意识薄弱同时又没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而使问题未能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积聚了社会不和谐因素。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可以使群众在利益冲突中能够得到帮助和保护,适时接受必要的法律宣传教育,及时接受法律指导。同时,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使纠纷平息,社会矛盾逐步减少和被化解,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和谐协调发展创造条件,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3

(三)、法律援助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充分地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方面。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基本和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必须为每一个公民提供捍卫自己权益的客观条件。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正是通过限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权力,附加其行政义务,以确保“弱势群体”4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实现。让穷人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能够促使公民平等实现法律赋予的各项实体权利,最终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想。

(四)、法律援助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人的全面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表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从本质上讲也就是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5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与法律援助相联系的更为广泛的间接的法律服务,全面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条件,进一步促进社会正气和爱心的养成,从而实现全体人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二、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援助起步较晚,发展快,虽然全国大部分城市建立了援助机构,积累了一些经验,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因受我国法制不健全、经济发展水平、各种法律制度不尽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制约其健康发展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援助立法滞后。

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要求国家权力以及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一切行为均应统一在法律规范内行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政府的责任,当然亦应纳入法治的范畴。中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法律援助的内容,《律师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法律援助都有一些规定,有许多地方还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援助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到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援助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体系衔接不起来,使得法律援助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确保公民的法律援助权利未能真正得以实现。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方式,案件受理范围比较局限。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与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案件不断增加,目前的法律援助范围相对于弱势群体的需求还是太窄,还有较为严格的申请条件,一些地方甚至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是否立案作为法律援助的受理条件,以达到控制法律援助对象数量的目的。同时,在无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弱势群体权益很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援助应有的功用,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

(三)、我国社区法律援助的资金缺口较大。

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就无从谈起。由于中国尚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国家财政直接支出的法律援助经费无法满足公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而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对法律援助重视程度的差异,经济发达地区一般较经济落后地区法律援助制度实施得更好,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经济困难人员申请和得到法律援助的几率较小。

(四)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配备和待遇的不足。

我国法律援助机构隶属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称谓上多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其实质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存在,没有独立的编制和经费,在业务的开展上很大程度上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自主性不强,导致法律援助工作直接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而法律援助机构形同虚设,呈现出“无编制、无经费、无办公设施、无专人”的“四无”,作用更不可能充分体现和发挥。

(五)、具体操作层面上的局限。

在我国,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重点在农村和基层,具体的操作和实施主要靠县级以下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去完成,执行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根据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相关指导性文件主要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台的相关规定。而现有的法律援助相关法规、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难于操作,不适应现实的需要。

三、完善法律援助的几点构想

(一)、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完善法律援助体制。

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法律援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美国有《法律服务公司法》、韩国有《法律援助法》等6,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被纳入了高规格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层次的重要性,会应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及相关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以基本法的层次来规范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诉前调解有法可依,把法律援助的每一项法律落到实处。

(二)、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意识。

群众对法律援助不大了解,大部分只是在他们向法院起诉或者检察院申诉的时候,法院或检察院告诉他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时,他们才对法律援助有所了解。而法律援助机构是由政府设立的,是政府形象的代言人。在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也要体现相应的服务性,法律援助工作要变被动为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主动联系需要帮助的群众。法律援助机构除了提高主动性外,另一重要方面就是加强法律服务以及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并且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亲民爱民为民的实际本领。

(三)、强化法律援助的理念,扩大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

我们党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始终与人民同心同德,始终服从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7。因此,法律援助的理念应该是对有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限制了该法律援助理念的展开,把法律援助对象限制在经济困难或刑事被告上,就目前我国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法律援助应该把其触角延伸到需要帮助的群众,只要是与法律援助形式相关的援助而言,法律援助都应该体现其应有的价值,随着实践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而得到完善。

(四)、抓好法律援助队伍的专业建设。

法律援助的专职人员,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也代表着法律的正义,政治上要忠于党的事业,业务上应熟谙相关法律。县级政府至少应设有公职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等法律人才的机构或编制,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作为本级政府从事法律援助的主要业务力量。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赋予物质和精神上相应的人才待遇,这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五)建立国家财政支持与社会慈善行为相结合的法律援助模式。

    纵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形式大体有两种模式。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主要靠政府资助的独立的私人团体进行的法律援助,受援对象是社会地位低下的特定阶层。二是以瑞典和丹麦等国为代表的,将法律援助纳入国家的福利制度体系,其法律援助面向全社会。在这种体制之下,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种责任得以充分体现,但给国家财政造成的压力相对较大。根据我国国情,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实施法律援助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应通过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首先是以财政拨款占主导地位的基金模式,同时,各地方政府要加大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力度,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各级政府将法律援助资金列入到财政预算之中,每年按时按量拨款,中央财政拨款应更多地用来缩小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地方政府拨付援助经费上的差距,从而使不同地区的公民享受一定程度上的平等待遇。其次是以其他方式为辅;一、专项提取。从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等社团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共同确定每个律师应当资助的份额,以体现专业协会和专业人员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二、社会捐赠。法律援助既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应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舆论引导,使全社会都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尽其所能捐赠资金。三、其他途径。如法律保险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费、提交对执业律师的强制性免费服务要求等,都可以成为实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此外,有的学者建议将罚金、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及其利息、对保证人处以的罚款等,也通过适当的途径用于法律援助事业。8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其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趋势是明显的,道路是曲折的,法律援助的规范化路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从而更好的实现该制度本身的社会价值理念,更好的实现社会的幸福安康。

注释

1 刘根菊:我国法律援助之价值及其实现,《法学杂志》2003年第6期,第59页。

2 郑云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史博采(理论) 200705期。

3 秦和平: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政府法制》 201105期。

4   锐: 如何关心弱势群体的心理健康;《政工研究动态》2007年第15期。

5 上海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共产党执政与构建和谐社会》,载于《光明日报》,2005413日第11版。

6 林凤章: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7 陈家付:和谐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载于《光明日报》,2005412日第8版。

8 韩德云代表议案:关于在国家彩票公益金中设立法律援助支出项目的建议;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参考文献:

1.黄学贤: 周春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新境界——和谐社会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基础,《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2

2.  芹:从法律援助制度看公民法律平等权的实现,《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3期,第12页。

3.  法律援助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实事求是》 200904期。

4.黄学贤、周春华:《试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型理论模式》,《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53页。

5.张秀萍浅议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政府法制;200518期。

6.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来源: 责任编辑:张蓉、张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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