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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发展与完善

  摘要:审判流程管理作为审判程序的价值是要保障审判公正与效率。同时体现了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率的内在价值,具有正当性和科学性。它是根据审判特点,在分权制衡、提高效率、维持秩序、尊重规律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正当程序和科学的管理机制。反思我国传统的审判程序和审判机制,不难看出审判程序和机制上的弊端,必须建构新的审判程序和审判机制,实现审判流程的科学化管理。

  主题词:审判流程管理 发展 完善

  前 言

  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所谓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简而言之,审判流程管理就是围绕审判这个核心业务所进行的管理。具体而言,审判流程管理的实质内涵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核心管理,即关于落实审判政策、协调审判步伐和加强案例指导的认识和把握问题;第二个方面是审判流程管理,主要是指操作环节问题,即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立案、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操作;第三个方面是主体管理,指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问题,即明确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范围、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问题;第四个方面是质量管理,主要内容为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法官审判质量档案。

  一、审判流程管理的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建设正式登上司法改革的舞台,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在一些法院的建立可谓审判管理史上里程碑式的重大变革。2000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批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此“改革方案”的重要历史意义在于:“建立科学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机构设置上也实现了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审判与监督的“三个分立”。2005年,最高法院又发布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立了关于审判管理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提供充分支持和服务”。历经十年,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在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审判运行机制等方面仍然不尽完善,地区发展不平衡仍然十分显著,尤其是还没有建立用于全国的质量评查标准和同一级法院的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等等。为此,2009年开始实施的第三个五年改革(2009-2013),再次提出要求“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同一级别的法院实行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在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随机分案制度”。明确了深化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以及关键环节。

  二、审判流程管理的理论基础

  (一)程序公正催生过程公开

  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论。近代和现代程序公正观念产生和完善于英国法,并为美国法所继承。美国学者认为,正当程序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合理等基本理念,而且更是正义对法律程序的要求。程序价值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司法现代化观念的逐步树立,为审判流程管理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诉讼程序正义的目标在于最终以最完美的状态实现司法公正、高效。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流程管理可以最大限度促进司法公开,使诉讼各方和社会公众看得见审判活动的每个阶段和步骤,各个阶段和程序严格按照规则分开进行,将立案、分案情况公开,法官与当事人的接触公开,审判和宣判活动对社会各界公开,以程序的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尽量减少法官与当事人的私下交易。于是,理论界呼吁程序公正保护实体公正,更大程度吸收个别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不满。

  (三)效率优先

  司法效率是司法制度的又一基本范畴。在英语中,效率所对应的词是,其意思是“做得又快又省又好”。在经济学中,有“经济效率”(economic efficiency)之说,指的是投入与产出或者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此外,在经济学中还有一个“帕累托效率”,其强调的是“对资源的充分利用”。而在日常生活中,效率通常强调的是“过程的快”,效率催生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提升了审判工作效率。

  (二)权力制约理念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这是孟德斯鸠关于权力制衡的名言。审判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专属享有的权力,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绝不代表法院可以任意行使审判权,权力的运行如果没有监督制约,就会产生权力滥用,造成司法不公。所以,对审判权进行监督约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审判权良性运行的要求。

  三、现阶段基层的主要做法:

  我国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颁布以来,全国各地审判管理改革也是“百花齐放、乱花迷人” ,笔者对现有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运行模式大致做了三种分类。

  (一)“大立案”管理模式

  此类管理模式是最早的审判管理模式,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科学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后,云南省曲靖中院即于2001年6月推行“大立案”改革,在不断探索创新的道路上,逐步形成“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审判工作格局,建立了以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统一进行排期开庭,规范明确立案庭与各审判庭办理案件的时间界限等“十统一、五规范”为体系的大立案流程管理和程序服务,不仅满足于单纯的立案信访,而且扩大到统一立案、流程管理、综合服务、全面监督,从而建立起来一种内部执法监督管理的新型机制,强化了审限跟踪管理,提高了效率。通过加快内部机制创新,全面建立起以分权制衡、流程管理、质量评查和执行管理“四位一体”的审判质效管理模式,确立了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核心的审判能力考核评估体系。进而形成“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标,以纠防结合、标本兼治为手段,以查错、纠错、评错、罚错四位一体为内容”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模式,打造出具有曲靖特色的“审判质效管理”模式。范围之广,覆盖了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程度深,触及到了每项工作细微之处。目前,有很多法院都在采取此种模式。

  (二)“无缝隙”管理模式

  “无缝隙”化的审判管理其实质是一种木桶原理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所谓木桶原理,又称水桶原理或短板理论,是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的,其核心内容为:一只水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块,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根据这一核心内容,“水桶理论”还有两个推论:其一,只有桶壁上的所有木板都足够高,那水桶才能盛满水。其二,只要这个水桶里有一块不够高度,水桶里的水就不可能是满的。此种审判管理模式最先在东营法院推行,东营法院倡导审判管理“从点状走向网状”,在对多年管理实践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审判管理经验,深挖管理不足,摸索改进审判管理之路,系统化的审判管理整合之路初步成形。即以业绩考核为着力点,建立案件信息平台;依托案件信息平台,细化流程管理;借助流程管理,推进审判质效分析,进行管理决策。前述四个环节,一环套一环,为了弥补零散的审判管理小板块中的不足,整合审判管理“木板”中的不足,形成流畅的管理网络,将“点状”的审判管理推向“网状”的审判管理,形成系统化的管理格局,“织补”薄弱环节,形成内容较为完整、层次较为分明、结构较为合理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理顺审判工作中的各种机制,保证审判管理的活力,有效保障了审判管理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收到良好成效。

  (二) “动态”管理模式

  此种管理模式已在贺兰县法院全面推行开来。宁夏贺兰县法院与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数字化法院建设的框架协议,有效应用3G网络、GPS系统等高科技建立了审务、队伍、政务档案管理综合评价平台,以“管权、管案、管人、管事”为核心,以“档案管理”和“科学评价”为理念,以“审务管理”、“队伍建设”、“政务管理”三大子系统为支撑,形成一整套动态、高效的数字化审判管理体系。通过分析“审务管理”子系统,我们发现,审务管理子系统通过与数字化法院业务应用系统集成,更注重“以人管案”。通过“分类考核与管理”、“审判活动管理动态”、“执行活动管理动态”、“司法统计与分析”“法官业绩指标管理”等模块,让一个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受91个节点动态控制,将法官、司法统计辅助人员的业务指标、法院审判、执行业务以及案件的收、审情况随时掌握,提升管理能力和案件质效,实现管理效果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相一致。同时,注重日常管理,解决了以往只能在年底目标考核进行大呼隆的管理数据收集和司法绩效考核,使审判流程数据的收集常态化。

  四、隆德县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实践探索

  早期,隆德县法院实行的是传统审判流程管理,以立案庭对流程进行监控为主,案件受理后,由立案庭工作人员进行排号、登记、分案,并随案附送《流程管理信息表》。审判人员、书记员对案件流程负直接责任,对照《信息表》,将送达、调查取证等情况填写完整;庭领导对案件流程进行直接监督,组织、督促案件审理流程的正常运行;院领导进行宏观控制。此种审判流程管理类似行政管理模式,虽容易被办案人接受,但是集权化特征不符合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客观规律,司法主体程序观念缺位。

  为弥补实务中的不足,2008年始,隆德县法院在全区法院中率先利用网络和高科技尝试改革,建立起了以“三级”(审前、审中、审后)监督为主体的审判流程管理运行模式,介于“大立案”和“无缝隙”模式之间。该模式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重视管理软件应用,逐步实现流程管理信息化。大力推进审判管理软件的建设和使用,最大限度的发挥了综合信息管理、庭审直播点播、电子卷宗管理、绩效考核等信息化办公、办案系统,运用网络这个监督平台,将立案、审理、执行、归档等各个环节纳入监督体系,发现问题,填补漏洞,从源头上解决了执法不规范问题,不断推动干警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提升法院执法公信力。

  二是建立了“三级”监督制度。审前监管模式。在告诉环节对100%的案件实行微机立案、封闭派案、排期开庭,有效遏制了个别法官先入为主和办关系案、人情案现象的发生。审中监管模式。建立了审限跟踪管理、审限提示、临近超审限案件催办、审限定期检查通报制度,由审管办对发现的临近超审限案件催办,有效防止超审限现象的发生。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细则》,细化报结案制度,加强对案件从立案受理、排期开庭、合议庭评议、裁判文书签发等各个环节的实时监督力度,对申请变更审限的案件及时要求案件承办人到审管办备案,确保案件审限管理工作做到环环紧扣、相互制约。建立“层次把关,责任倒查”机制,即承办法官、庭长、分管院长逐级对裁决案件审查把关,出现问题倒查追究责任人员,严防案件出差错。审后监管模式。完善审判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对已审结的案件,在对纸质卷宗评查的同时,对电子卷宗实行全面检查、专项评查、重点抽查方式,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推行发改案件问责制,对发回、改判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委员专门评查,由审管办进行责任倒查,同时,制定“回头看”工作方案,每年年初,对上一年评查过的问题较多的案件,抽调审判业务骨干重新评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全力整改。

  三是定期进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对审判管理过程中掌握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研判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及时发现影响均衡结案、制约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各种潜在问题,及时提出科学的审判工作决策建议。

  此种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了审管办的特殊效能,完善了审判、人事、政务管理等机制,加强了对案件质效考评、审判流程、错案纠正、预警提示、案件考评等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管理等工作。但美中不足的是,没有做到“分解责任”到人,工作中容易出现办案人员推诿扯皮,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

  五、各种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

  (一)“大立案”与“无缝隙”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是审判流程管理机构的设置违背管理规律。管理学要求严格“三权分离”,从管理学与控制论的角度分析,属于监督—反馈活动,而一个组织的监督—反馈职能是不能由业务执行机构承担的。现有模式的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和审监庭承担立案、办理案件和监督职能,违背执行机构与监督反馈机构必须分设这一原理。而由一个马夫自己汇报自己把马养得怎样,偶而可以,长期就不行。

  二是运行机制整合程度低。“大立案”与“无缝隙” 审判流程管理的本质特征是一个“分”字,其价值在于立、审、执的分离。但如果各个机构不互相配合,推诿扯皮,整个组织的工作效能反而要被降低。有些法院制度很多,但制度由谁落实却无相关规定。出了问题也无法追究责任。有些制度有责任人,他不落实也无人去监督他、追究他,没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归根结底一是流程中的“事”与机构的职能职责不对应,不封闭,有事而无人管,这原因也在于根本就没有把事识别出来,也就是流程设计本身就是粗糙的,笼统的,不到位的,有盲区的。二是制度、规定、规范本身不封闭,缺乏对违规行为的制裁办法。只有做到了事与人的封闭和制度、规范本身的封闭,才能事事有人管、有法管。

  三是不重视以案管人,考评制度不完善。责任到人是管理中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而“大立案”与“无缝隙”模式对这方面的要求不是很高。同时,考评制度不完善,虽然部分法院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执法档案、业绩档案等,但是没有将现有的资源有效的整合起来。一个考评机制缺失的组织,必然感到组织动力不足。通过考评,使优秀的积极工作的同志得到充分的肯定,使落后者受到鞭策,使人们的贡献得到应有的回报,这是组织动力的重要源泉。没有考评,或考评走过场儿,这恰恰是很多法院的通病,必然挫伤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组织缺乏前进的动力。

  (二)“动态”模式下的不足

  “动态”审判流程管理模式以“审务管理”、“队伍建设”、“政务管理”三大系统为支撑,解决了“以案管人”的困境,实现了对人、事、案的立体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是目前较为科学、前沿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也是笔者比较推崇的一种管理模式,但是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是程序繁琐,干警容易被“形式”所累。干警除要聚集心思办案外,还需要留意网上各类不很重要的考核指标的微机建档,无形中增加了干警心理负担和工作压力,因此在工作中有消极、抵触情绪,有可能适得其反,达到的反而是“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一套高科技系统工程的研发和运行过程,需要人、财、物的大力支持,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这在部分边远贫穷的地区是很难实现的。而且,投入和产出比之间是否均衡,也值得思考。

  六、科学建立审判流程管理的设想

  针对审判流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进一步搞好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应借鉴贺兰法院“动态”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

  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律,加强信息技术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全方位、多角度“动态”监督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从而实现案件审判公开化、透明化、公正化和公平化,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一)转变认识。部分法院对审判流程管理认识不足,认为高质量的审判流程管理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才能换得。其实不然,宁夏各级法院物质装备和技术手段已经十分到位。现在需要做的工作是需要一批高素质的计算机人才充分运用现有的办公设施和网络环境,优化资源配置。同时,提高法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避免许多可以采用信息化管理的事务手工操作,重复劳动。

  (二)健全制度,同时也要从人性角度出发。

  制度建设是加强审判管理的主要手段,建立健全完善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审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应当由审管办深入到审判工作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发现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以审管办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改革创新、重新修订,建立科学合理的、便于操作的审判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审判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案件评查制度、案件审核制度、庭审规范化制度;健全完善审判效率控制体系,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审限跟踪管理制度、均衡结案制度;健全完善审判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审判层级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管理职责、统筹协调各层级的责任;健全完善审判岗位责任体系,科学设定考评指标、明确考评方法、注重考评结果的运用等。从而使审判管理实现长效性、系统性、制度化、整合性管理。

  同时,也要联系实际,制定出的制度要符合人性化,给干警营造一种紧凑、轻松的工作环境。

  (三)正确处理好审监庭和各业务庭室之间的关系

  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基层法院审监庭的队伍势必要配强,审监庭的工作重心也会越来越向监督倾斜,各业务庭可能偶尔会因为案件问题产生对立情绪,这样不但破坏同志之间的友好关系,还会影响全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审监庭与各业务庭应该共同协作,互相沟通,互相探讨,树立大局意识,把提高我院案件质量作为共同目标,不断努力。

  

来源: 责任编辑:苟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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