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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司法公信的突出问题及原因与对策探析

影响司法公信的突出问题及原因与对策探析

 

                                                  张尚祎

 

司法公信力是“对司法的一种价值分析,是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通过其职权活动在整个社会中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主体、司法行为、司法过程、司法结果、司法制度等所具有的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对该结果自觉服从、尊重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司法公信力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公正、权威,二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威的感知[1]。建设法治中国,法律必须被国民信仰,司法必须被国民信任和尊重,否则,法律、法治将形同虚设。但是,受几千年人治思想影响,公民普遍性法治信仰尚未建立。同时受司法腐败多发、司法能力不足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部分公众对司法不信服、不认可、不遵从现象加剧,并“逐步泛化成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司法公信力状况与法治社会要求明显不相符合。因此,如何抢抓历史机遇,顺应社会期待,破解损害司法公信难题,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和权威,已成为全社会面临的最现实、最紧迫任务。

一、司法公信建设价值分析

价值,泛指客体对主体表现出来的有用性。司法公信力建设指的是,司法公信力建设对社会和个人需要和利益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笔者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提升司法公信有助于实现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它首要要求法律具有实效。“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律的精神主要通过法院审判活动反应出来。只有司法具有较高公信力,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和司法裁判保持信任、支持和尊重,违反法律时,自愿接受司法制裁,在主动矫治后,重新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并将此过程逐步发展为一种自觉的行为方式,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真正落实到社会生活中,法律才会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

(二)提升司法公信有利于生成良好社会秩序司法是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司法具有足够公信力,社会公众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能够产生稳定、可靠预期,法律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功能能得到有效发挥,才能引导公众放弃违法或犯罪行为,以合法行为方式参与社会活动,从而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同时,公众基于对司法的高度信任,会选择将纠纷优先提交到法院裁决,期待施以公力救济,并接受司法结果。能够压缩没有国家主导的私力救济[]使用空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提升司法公信能够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是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伦理价值需要,其包含政务、商务和社会诚信。人民法院通过对各类买卖、合同、借贷等民商事纠纷和诈骗等刑事案件进行公正、高效、权威审理,做出司法裁决,使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失利,能够在督促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的同时,对其他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方式做出示范,从而推动社会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同时,司法有公信,“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和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就会产生威力,官员用权就不能不有所顾忌。”[2]就能够防止政府不依法行政和官员滥用权力现象发生,保障和推动政务诚信建设。

(四)提升司法公信可以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司法具有公信力,败诉当事人会更多地从自身行为方面查找原因,而不会归责于法官腐败等非法律因素,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和强制执行率就会相应降低,有助于减轻群众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同时,由于司法具有较高公信,当事人会出于内心认同而非国家强制而遵从法院裁决,就不会选择以缠诉、闹访甚至进京访、越级访等形式来维权,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降低各级党委、政府维稳压力,节约维稳成本。

二、当前司法公信建设现状分析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司法公信力也在不断提高。但与建设法治社会要求相比,依然有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司法腐败案件频发,尤其是近年来吴振汉、黄松有、张弢、马彦生等大法官、高级法官腐败案,2004年武汉中院、2005年阜阳中院、2006年深圳中院、2008年石嘴山中院等腐败“窝案”,以及赵作海案、浙江叔侄强奸案、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等一系列严重冤假错案的爆发,严重影响群众对司法的信心。一些干警司法作风不良,对细节公正把握不到位,一些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伤害群众感情,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少数干警司法能力不高,处理新类型、复杂案件能力不足,案件瑕疵多发、易发;群众工作能力不高,与群众在感情上有隔膜,得不到群众尊重和认可。公民法治意识普遍不强,部分公众对司法不信任、不遵从,针对法官、法院的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一些群众“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涉诉信访案件高发,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和挑战。

三、影响司法公信力原因分析

(一)队伍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干警,尤其是一些大法官、高级法官逐渐放弃了对自身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利、金钱、美色诱惑,自觉不自觉地走上司法腐败之路。党风廉政教育方式有限,多局限于看警示教育片、开专题讲座、写心得体会,针对性不足,实效性不强,无法触及灵魂。廉政管理机制存在缺陷,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受院领导管理,使一些大法官、高级法官或法院领导游离于监管之外,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加之外部监督渠道有限,群众反映法官违法、违纪困难。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法院管理行政化倾向严重,内部办案权限不清、责任不明,指导办案现象客观存在,对他人尤其是领导插手、过问案件办理没有有效规制手段,容易造成权力滥用。一些地方党委、法院领导以维护本地区、本部门声誉为由,对已发生的执法犯法、腐化堕落案件千方百计“捂盖子”,查处不及时,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处理也是轻描淡写,在一定程度上放任、纵容了腐败行为。同时,一些干警“官本位”思想浓厚,未能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性问题,群众观念淡薄,宗旨意识不强;一些法院对干警司法作风建设重视不够、监管不力,致使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漂浮,整体效能底下,影响社会公众对法院队伍和工作的整体评价。

(二)队伍建设水平与工作需求不相适应 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履职的基础和保证。当前我国法院公务员招录仅要求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招录考试及面试很少涉及专业知识考察,使一些考试能力有余、法律修养和工作能力不足的人也被招入法院,难以在较短时间适应甚至根本无法胜任司法工作。基层法院干警学习途径狭窄、机会不多,法官知识结构老化、司法视野不宽等现象较为普遍。缺少竞争,人就会有惰性”。法院干警尤其是一些老法官受公务员铁饭碗思想影响,缺乏继续学习深造的动力和热情,处理新类型、复杂案件能力不足;部分老同志跟不上时代要求,怠于甚至拒绝学习掌握信息化手段,办案效率差、规范化程度低。按照地方不成文规定,基层法院法官52岁即会被免除庭长等职务,退居二线后,不再办案或者消极办案,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由于司法技能“传、帮、带”作用发挥不够,一些年轻干警尤其是新入院干警理论知识无法迅速转化为司法能力,办案技能只能依靠长期摸索掌握,成长缓慢。基层法院案件多、事情杂、政治待遇低,许多干警认为在基层法院发展前景有限,往往把主要精力、时间用在各层级遴选应试准备,忽略钻研业务知识上,不甘于、不乐于在基层工作,人浮于事、不在状态现象严重。受遴选制度和发达地区法院招录影响,工作有一定经验、能力能够适应和胜任工作的干警大多通过遴选渠道被选入上级法院或其他机关任职,基层法院基本成为人才培养基地,导致法官年龄老化、断层现象严重,繁重工作任务与人才需求矛盾突出,影响整体司法水平。

(三)整体法治环境制约司法公信提升。新媒体时代的来临,尤其是在微薄、微信等自媒体广泛应用的情况下,个案不公和法官不廉洁、不公正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快速传播、无限放大,并在以群体性生活为特征的现代大众心理[]作用下,容易在社会上造成司法整体不廉、不公的普遍负面性舆论氛围。甚至使司法机关落入“塔西佗陷阱”[],对司法公信造成致命伤害。虽然自1986年起,我国启动了大规模普法活动,但由于存在内容形式化、普及不深入、针对性不强、重视不够等问题,普法效果有限,民众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的状况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对法治的信仰还没有培育起来。导致一些群众对裁判结果不遵从或无休止缠诉闹访,妄图以访压诉,改变裁判结果,使其免于承担不利法律义务。同时,由于我国各级法院均按行政区划设置,人、财、物受地方政府控制,造成司法权力地方化[]。一些有权机关或领导以“服务大局”为名,通过种种手段对个案处理进行干涉,容易造成司法不公。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审而不判、判而不审、“指导办案”、请示办案现象客观存在,一方面打击了承办法官主动性、能动性,弱化了工作责任心,导致案件发生瑕疵、错误。另一方面人为拖延了诉讼时间,模糊了责任界限。为司法权滥用提供便利,影响司法公正。

四、破解损害司法公信难题的路径探析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体司法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长期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衡量法治发展的标尺,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网站等传统媒体,并创建微博、微信等新兴自媒体,第一时间报道人民法院先进事迹,发布重、热点案件审执动态。健全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积极广泛宣传法院工作。同时通过“法院开放日”等形式,组织群众走进法院,了解司法权力运行程序,了解法官日常工作,构建法院与民众之间的双向交流关系,增加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破除司法神秘,防止产生“禁果效应”[],损害司法公信。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立案、庭审、执行、文书、听证、审务和工作机制全程、全面公开;扩大司法民主,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人员和公民代表监督案件审执,减少旁听资格限制,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加强网络阅评,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疏导,对不实舆论及时主动进行澄清,防止网络谣言掌握话语权,危害司法公信。

(二)切实转变司法作风,保证司法廉洁。加强群众路线教育,强化宗旨意识,增进群众感情,同时对干警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切实杜绝“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杜绝审判执行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避免不公正司法行为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防止和克服精神懈怠、办案拖沓、工作马虎等问题,杜绝庭审中的随意行为和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低级错误,让群众从细节中感受到尊重。进一步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以高质量、高效率工作赢得群众支持和信任。要把清廉作为队伍建设核心工作来抓,认真开展模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法官内外兼修,廉洁自律,夯实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修订和完善廉政管理制度,按岗位职责细化廉政风险,形成防范措施,全面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进一步强化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对违纪违规干警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通过公开悬赏、开通投诉网站、主动征求意见等形式,拓宽举报渠道,加强与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检察机关联系,积极协助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确保实现“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目标,提升司法公信。

(三)完善队伍建设机制,实现队伍“三化”。“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法院队伍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方向。”[3]要严把 “入口关”,将接受过正规化、专业化法学教育的人员吸纳进法官队伍,形成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法律信仰和价值目标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提供人才保障。疏通“出口关”,建立退出机制,将无法胜任专业化司法实践的干警调配到其他适宜机关任职,确保人人能够胜任日益复杂司法实践,提升整体司法水平。继续完善法院干警职业保障制度建设,构建法官、书记员与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及转任衔接制度,全面落实法律赋予的法官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司法能力。“法官是否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前提,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规范是法官的主要专业素质。”[4]要以终身化、现代化、理念化为目标,建立法院干警司法理论、技能、道德、礼仪等精细化分类培训机制,消除能力不足危险,提升干警综合素质。建立法院干警学习培训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支持干警提升综合素质。加强教育培训考核,将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命、遴选、职务和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督促干警及时、认真参加培训。坚持专兼结合、以兼为主,建设数量合理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广泛开展“法官教法官”活动,组织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对重点案例进行讲评,对新法律、新理念、新政策开展研讨,形成有序的司法技能“传、帮、带”机制,帮助干警尤其是年轻干警尽快成长。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善司法外部环境。“法律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5]应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探索将法律知识融入中小学生课程,在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法律规则、意识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对司法性质、特征、功能、作用的认识,增强对司法的尊重、信任。 法治的重要标准在于机构自治,而机构自治就是要求司法独立。[6]其要旨在于司法活动只服从于非人格的法律。因此,应尽快出台新闻报道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防止未审先判、舆论审判,实现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动态平衡、良性互动。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理解支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法院经费、人事保障体制,破解司法地方化弊端,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关键在基层,重点在基层”。应坚持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着力解决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失问题加剧等瓶颈问题。理顺法院案件管理体制,厘清职责范围,依法保障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案件裁判权,建立有效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权力制约体系和质效评价体系,实现办案权责统一。破除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确保司法公正。加快涉诉信访改革,在坚持“有错必纠”的同时,有效规制无理取闹、缠诉闹访现象,防止以闹改判,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稳定性,提升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没有政府的社会之私力救济,可能引发大规模暴力,从而导向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古斯塔夫·勒庞在其名著《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明确指出:个人一旦融入群体,他的个性便会被湮没,群体的思想便会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而与此同时,群体的行为也会表现出排斥异议,极端化、情绪化及低智商化等特点。进而对社会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 “塔西佗陷阱”得名于古罗马时代的历史学家塔西佗。通俗地讲就是指当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

[]在理论界,关于司法权力的属性有国家性和社会性之争。社会性建立在将国家、社会、公民三者之间截然割裂的基础上,他们主张:在国家、公民和社会三者利害关系中,法官代表的是社会,任务是平衡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国家性主张提出:从权力特征上来看,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或称为公权力,是国家的一种职能的表现,国家通过建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并赋予其司法权,从而实现其国家的职能。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由主权派生的。因而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主要象征和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为:《宪法》第123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但无论如何,司法权力的地方化是与社会化、国家化相对立的,是有悖于现代法治理论的。

[]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形:越希望掩盖某个信息不让别人知道,却越勾起别人的好奇心和探求欲,反而促使别人试图利用一切渠道来获取被掩盖的信息。这种由于单方面的禁止和掩饰而造成的逆反现象,即心理学上的“禁果效应”。



[1] 石时态:“司法公信力建设路径研究”,《人民法院报》,2012.6.27,理论周刊。

[2]贾宇:“司法公信可以重塑中国”,《领导科学》,201310期。

[3] 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法院队伍”,中国法院网,2013.7.26,高层动态。

[4] 甘雯:“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主要问题”,《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第9页。

[5] []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9-340页。

[6] 王雨本:《法制·法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页。

来源: 责任编辑:张尚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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